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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晋名誉权案二审宣判 宋祖德刘信达道歉赔偿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2月02日07:40
  新华网上海2月1日电(记者杨金志)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日下午对已故著名导演谢晋的遗孀徐大雯诉宋祖德、刘信达名誉侵权案进行二审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宣判,驳回宋、刘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宋祖德、刘信达须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近29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谢晋参加母校校庆活动后在酒店突然辞世,后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之后,在宋祖德、刘信达开设的公开博客中出现了一些诽谤谢晋的博客文章。为此,谢晋遗孀徐大雯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宋祖德、刘信达停止侵害、撤销所发侵权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宋、刘两人对此辩称上传文章是黑客所为。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刘两人共同侵犯了谢晋的名誉权,判令两人立即停止对谢晋名誉的侵害,在国内多家网站、报纸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人民币8995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宋祖德、刘信达认为法院确认博客文章是他俩所为缺乏依据,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并申请追加7家媒体为共同侵权第三人以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1日13时30分,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宋祖德、刘信达的委托代理人及徐大雯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宋、刘两人追加多家媒体为第三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驳回。双方都未向法院提供新证据,仍就有关博客文章是否宋、刘两人本人上传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上海二中院对此案当庭作出宣判,法院认为,宋、刘两人应对自己的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徐大雯一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诽谤文章由宋、刘两人上传到博客。宋、刘两人事后也未澄清、删除文章,反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可博客文章的内容。宋祖德、刘信达辩称涉案博客文章并非两人本人上传,系他人冒用两人的名义,但两人对此既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也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由此,法院认为宋、刘两人构成对谢晋名誉的共同侵权,遂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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