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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布价格听证法细则 消费者代表不少于2/5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0年02月03日03:39

  价格听证会消费者代表不少于2/5

  过去,利益集团"绑架"听证会决定,一些地方的听证会已成了老百姓心中的"涨价会"。该项细则的起草,将有助于消费者将"千手观音"拉下马。

  相关细则昨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新快报记者 邢冉冉

  听证会要有五方代表参加,且消费者代表不能少于2/5,并要有低收入阶层代表……广东省物价局近日起草的《广东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细则》(下文简称《细则》)昨日正式公布,并于本月21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听证人名单需提前15日公示

  听证会不能代表市民意见,利益集团“绑架”听证会决定,逢“听”必涨的听证会已成了老百姓心中的“涨价会”……在刚结束的省两会上,省人大代表朱列玉、省政协委员胡克寒等多位代表痛批听证会乱象,呼吁广东先行先试、制定相关听证法律。

  昨日,省物价局公布了最新起草的《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细则》规定,凡制定或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应进行听证。听证内容包括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现行价格和拟制定价格、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等。

  《细则》规定听证会举行30日前,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必须公告;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布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等。

  消费者代表要有低收入阶层

  《细则》提出,听证会参加人员要有消费者,经营者,与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听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五方代表。其中参加人的资格条件、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情确定,但消费者代表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总数的2/5。对于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降低价格的,听证会消费者人数应至少占参加总数的1/2。

  至于听证会代表的产生,《细则》规定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或行业组织等推荐。听证的消费者中应当有低收入阶层人员。选取过程邀请媒体参与监督或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细则》明确,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和记者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名情况随机选取。

  反馈意见

  市民可于2月21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物价局综合与法规处(邮寄地址:510040广州市应元路5号),传真:020-83134675,电子邮箱地址:ssbf@163.com。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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