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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国申请专利需保密审查 涉密有明确界定

来源:国际在线
2010年02月03日11:42
  国际在线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在今天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详细介绍了向外国申请专利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有关内容。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0年2月3日(星期三)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有关情况。尹新天在会上介绍称,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不但对专利法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而且对专利法实施细则本身的规定也做了诸多的修改。

  关于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尹新天表示,《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在中国完成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报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为此《决定》做了两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考虑到研究开发的跨国合作日益增多,为正确界定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将专利法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界定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是对保密审查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既确保保密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也确保申请人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得知保密审查的结论,从而能够及时向外申请专利。

  有记者问到,根据现在新实行的《专利法》向外国申请专利需要进行保密审查,不知道怎么做才能保证保密审查不影响申请人及时的向外国申请专利?

  对此,尹新天回答称,《专利法》第四条已经很明确地规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这次修改《专利法》,增加了有关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做了具体的程序方面的规定,一方面将忠实地履行《专利法》规定的进行保密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为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尽可能方便的条件。

  尹新天说,具体体现在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如果认为有可能涉及保密的,最迟需要在四个月之内告诉申请人,最迟在六个月时间内要把最后是否需要予以保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这方面做了非常严格的时间限制,必须要尽快完成,如果超过了时限,没有作出通知,也没有做出最后决定,就允许申请人自己向外申请专利,这样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他们向外申请专利的需要是一个很好的保障。

  就关于“如何判断或界定一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涉及国家机密”这一问题,尹新天表示,我们《专利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是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这条规定做了更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从细则的有关规定里可以清楚地界定什么样的发明创造是需要保密的。这次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修改也明确,只有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才有保密的要求,对于所有外观设计都不涉及保密问题。

  此外,尹新天还指出,我国1984年制定《专利法》,199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2008年进行了第三次修改,经过这三次修改,中国的专利法律已经和世界各国,包括美国、日本、欧洲这些国家的专利法达到了同样的水平。从我国的法律制度上来讲,已经丝毫不落后其他国家。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能力和审查质量来看,现在基本上在世界处于第一方阵的地位。要说差距,主要是我们国民对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方面的意识,很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这方面还需要进行长期的努力逐步提高广大民众,尤其是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这是我们主要的差距,这样的差距确实不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彻底改观的。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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