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打黑多名律师质疑庭审 称警方提供口供雷同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0年02月04日08:50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重庆打黑审判发生的一系列事件,看上去是律师与公检法的对抗,实际上,是所有涉案人员、机关与“不公正”的对抗
本刊记者/王家敏(发自重庆、北京)
2010年1月18日,李庄正式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其无罪。这一天是他上诉的最后期限。
这一天,和李庄一同为重庆“黑社会”辩护的律师朱明勇已经回到了北京。但他仍然没有安全感,当初和李庄一同赴渝,如今同伴身陷囹圄,自己怎能全身而退?
联想到1月5日,龚刚模涉黑案开庭。7天的审理中,控方屡屡将矛头指向辩护律师。公诉人当庭称,辩护人“一味喊口号”,“在网络上传辩护词,只想把自己炒火”,“毫无职业道德,是对樊奇杭极其残忍的”。
作为樊奇杭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当庭询问樊奇杭是否还希望自己为其辩护,得到了当事人的支持。最后的辩护中,朱明勇特别对审判长说,“樊奇杭不是龚刚模,我不是李庄。”
而戏剧性的是,李庄案余波未平,重庆法院态度却更是阴晴难定。
1月18日,就在李庄上诉当天,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打黑风暴中首个全案去黑判决。李治明等8人涉黑团伙案中,律师的“去黑”辩护得到法院采纳。这令李治明的辩护律师李勇感到意外,“难以置信,庭审结束后,我们几乎不抱任何希望。”
庭审,律师的罪与非罪
重庆涉黑案庭审现场,是一个律师的“信心考验场”。
2009年12月30日,李庄案开庭,控辩双方围绕着“质证”争执不下。
公诉人称,“李庄编造龚刚模在羁押点被吊八天八夜大小便失禁的谎言,教唆龚刚模出庭做伪证。”
李庄则自辩说,“会见时,是龚刚模告诉他的细节,当时在铁三坪临时羁押点,有警察,还有两个为他疗伤的医生。”
作为关键证人,李庄的当事人龚刚模、助理马晓军均未出庭质证。辩护律师认为,“龚刚模是否遭到刑讯逼供是此案的关键,龚案还没有开庭审理,龚本人也不出庭质证,庭审如何进行?”
“刑诉规定证人有出庭义务。”北京律师夏霖解释,“但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有4种情况证人可以不出庭,前3条是列举,比如不是关键证人、有疾病等;第4条是一个兜底条款,有其他原因也可以不出庭。正是这个"其他原因",导致证人不出庭成为常态。”
因此,李庄案审理结束后,龚刚模是否遭到“刑讯逼供”的关键事实,还需要在另一起尚未开庭的案件中寻找答案。
等待6天后,2010年1月5日,龚刚模出现在被告席上。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傅达庆,接受重庆司法局指派,为其免费辩护。开庭讯问中,龚刚模对“领导黑社会组织”予以否认,但对“刑讯逼供”保持沉默,只字未提。
直到1月9日,龚刚模在庭审中方才明确表示,自己并没有遭到刑讯逼供,原因是“我被警方抓到江北区的第一天,讯问我的警官就告诉我,有领导指示,对付我这样的涉黑亿万富翁,要文斗,不要武斗”。
于是,在开庭前,龚刚模在看守所按响了铃,举报了自己的辩护律师。
与之对比,龚刚模同案其他主要被告人反应强烈。1月6日下午,公诉方宣读完指控后,除龚刚模外,其他被告均表述遭受警方刑讯逼供,存在“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等相似情形,并有多人要求验伤,调取审讯录像和照片。
樊奇杭在9日的自辩中再次强调,自己“被吊十多天,双手麻木、头痛,生不如死,没办法才在口供上签字的”。
这个说法和李庄的自辩颇为相似。李庄向法庭提交了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报告显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
在龚案庭审中,更多不排除刑讯逼供的证据被律师提出。
在重庆市一中院和检察院一分院共同对龚刚模、樊奇杭、张孟军等人的伤检笔录中显示,龚刚模和樊奇杭腕部有伤,二人分别自述双手“有麻木感”和“双手感麻木”;张孟军胸部有自杀伤痕。
另外,律师发现,警方提供的部分口供存在雷同。“不同被告人的口供有多处整段相同,连错误都相同,说明这是复制粘贴后,再拿给当事人签字的,有非法取证的嫌疑。”朱明勇强调,“这些口供,无一例外都是有罪供述。”
事实上,律师早已“输”在起跑线上。刑事案件分为侦查、起诉、审理三个阶段。侦查起诉阶段,律师没有取证权,此时控方(公安机关、检察院)有全面搜集证据的义务,即同时搜集“有罪”与“无罪”的证据。
“命案必破”“打黑除恶”“保一方平安”的要求下,警方取得的几乎都是“有罪”口供。夏霖、朱明勇等律师认为,近年邓玉娇杀人案、马廷新杀人案集中体现了警方与检方重视“有罪”证据的罗列,而忽略“无罪”证据的搜集。
进入审理阶段,律师虽拥有了取证权,但此时取证几乎等同于“翻供”。因此庭审时,公诉方可能拿出上百份“有罪”证据,律师则难有一份“无罪”证据。重庆王天伦涉黑团伙一案,律师曾要求调取证据,被法院驳回。这一行为亦被老律师称为危险动作。
1月9日上午,龚刚模案被告任波的辩护律师说,“我到万州区人民法院调取了案卷材料,考虑到我提交证据的风险,我还是不提交了。”这番话引起当庭窃笑。
在审理阶段,庭审质证环节的程序争议,也在打黑中放大。
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李庄及其辩护人要求公诉方出示完整证词。他们认为“公诉人故意隐瞒证词部分内容,刻意没有宣读这些口供取得的时间”。
这成为律师们质疑的另一关键。
辩护人认为,检方作为证词的口供,多是在凌晨取得。这与此前,警方说的“都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审讯”的话不攻自破。也让“龚刚模整晚被吊,不能睡觉”的话成为可能。
在樊其杭的庭审中,朱明勇认为,公诉人摘录式的宣读口供,有“断章取义”之嫌。他说,公诉方应当向法庭提交全部证据、接受法庭审查和律师质证。审判长说,可以在庭审后核查没有出示的证据。
“根本原因在于,法庭只有质证环节,缺少质证后果。”夏霖律师认为,“影响法院判决的因素很多,所以需要当庭对关键证据的效力作出专业的认定,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庭后再根据当庭认定的事实做出裁判,否则质证就等于走过场了。”
法庭的裁决也引来了李庄无厘头式的反攻,他拿起身边一张纸大声宣读,“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李庄罪名不成立,建议当庭立即释放。”
让打黑经得住历史考验
李庄早就预感到自己要“出事”。朱明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2009年12月7日晚,李庄跟他说,“重庆方面要抓我,因为我已经破坏了打黑的顺利进展。”
此后,李庄与重庆方面的冲突接连不断。
他强调龚刚模不是黑社会,坚持认为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与打黑大形势格格不入。他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与专案组警察发生正面冲突。在与法官见面的时候,态度强硬。
朱明勇描述了他们在江北区看守所的遭遇。11月24日,朱明勇在法院复印案卷后,第一时间赶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樊奇杭,却被告知“必须要专案组成员在场才可以会见”。朱明勇据理力争,认为案子进入审理阶段,被告人已由法院换押,公安机关已无权接触被告人。
随后赶到的李庄则更为激烈,在看守所大声争执,还试图通过看守所检察室、法院解决问题。
眼见争执不下,两人为了见到当事人不得不妥协。会见后,李庄在会见室指着一名专案组人员让他出去,并说,“你就是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
自此,李庄与重庆方面的梁子结得更加深了。
李庄后来成为被告后,在庭审中提出,他曾与江北区看守所刑警有激烈冲突,要求江北区人民法院、检察院整体回避。
在朱明勇的描述中,一边是抗争激烈的李庄,一边则是“服帖”的当地律师,“当时,在场的众多重庆律师,自始至终没人说话。”
在龚刚模案开庭之前,已有谢才萍案、王天伦案、黎强案、陈明亮案等涉黑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参与代理的律师亦数百人。
重庆律师李勇认为,看起来“服帖”,是知道“掰不动”。
2009年9月8日,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承办涉黑涉恶案件的律师事务所要指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辩护和代理工作”,“律师办理涉黑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坚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犯罪证据确凿的原则,不纠缠细节”。
实际上,不要纠缠程序的“细枝末节”,不仅是重庆律师的桎梏,而早已成为刑辩律师的共识。
谢才萍一审辩护律师杨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开庭前,我与谢才萍会见了两次,都是按照看守所指定的程序。”
“不按他们的程序,闹僵了关系,对当事人也不利。”陈明亮案被告人马当的辩护律师刘洋也认为,“我执业二十年来,第一次在审判阶段与警察一同会见当事人,这四个警察一个记录,一个站着监视,一个摄影,一个录像。但我并没有问为什么要跟着,我想他们也是执行规定。”
2009年12月24日至31日,陈明亮案在重庆第三人民中级法院审理。刘洋当庭提出,在看守所会见时,马当称自己遭到诱供,“口供里写,我向重庆高院副院长张行贿20万。张供述是我行贿,但是我不认识他,他也没有见过我。但是警察说,只要你签,我们给你办取保候审。”
此诱供情节刘洋当庭提出,并要求辨认程序,法院认为,马当的照片已经在报纸上刊登,已不具备辨认的条件。
随后的质证中,亦有多名辩护人、被告人提及警方曾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辩护人还“抱怨”会见时与当事人的交流都存在于警察的眼皮子底下。
不仅陈案、龚案、李案,包括此前的谢才萍案、黎强案、王天伦案,律师都曾指出律师会见等程序问题。
黎强案中,第四被告人黎德明的辩护律师邓智勇曾当庭说,“首先感谢检察官,终于让我见到了我的当事人。从今天的庭审看,他不可能走出这个法院。对于打黑,我们是支持的,但是不希望成为黑打。”
律师的稻草
“几乎所有律师都清楚涉黑案件的取证、会见等程序可能存在瑕疵,”重庆律师协会副会长孙渝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所以,重庆律师还是把辩论重点放在了实体辩护上。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泰斗赵长青正是实体辩护的一面“旗帜”。去年10月末,他为“车霸”黎强作出无罪辩护,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最后的辩护词中,他提出公诉机关提交的1849件证据,无一证明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这一辩护将“依法审理”引入了人们的视线,舆论也因此分野。一部分人认为,赵长青是尽一名律师的职责,既保证公民合法权利,也对公权力制衡。另一股声浪则认为,律师为黑社会辩护,本身就是黑社会,“狗头军师”等叫骂声也开始出现。
“这次引发的网络批评出乎我预料,”赵长青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老百姓骂我,表明大家都支持打黑,但是,围攻辩护律师,表明人们缺乏法律常识。”
“从我经手的案子和其他案的案情看,有些团伙被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些牵强。”几乎同时,重庆李义涉黑团伙案中,被告人李志刚的辩护律师周立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尽管此次打黑受到老百姓普遍欢迎,但要防止打黑扩大化,要经得住历史的考验,要对被告人负责。”
黎强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赵长青的意见。
随后,11月,龚刚模案进入起诉阶段,异地律师陆续出现。媒体开始集中报道多名北京律师前往重庆承办涉黑案件。没有“文件”束缚,异地律师更多地“纠缠”程序,也试图在实体辩护上对法院的判决施加更大的压力。
“刑事案件,大都是公诉人怎么说法院怎么判。对律师而言,影响法院的判决,才是关键。”赵长青认为,在认定黑社会性质与律师的合理辩护之间做出判断,将是重庆法院的难题。
但影响重庆法院判决的依据,在李治明涉黑团伙案审理中,公诉人曾当庭透露,是按照重庆公检法“大三长”会议的标准。
2009年10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以“三长”会议纪要的形式(渝检会[2009]11号),印发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持续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对立法解释的四个特征提出了新的具体意见。
这份意见对于黑社会的“组织特征”进一步解释,“恶势力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节点”,“成员之间因公司、企业内部管理形成制约关系,或者以亲属关系为纽带组织关系等,也是组织特征的重要体现。”
针对这份《意见》,为谢才萍案辩护的律师悲观的称“一审即为终审”。“一审在重庆中院,终审在重庆高院,始终在重庆,也始终是这份文件。”
谢才萍案2009年11月3日一审判决,谢才萍等15名被告人不服上诉。通过重庆高院书面审理,12月9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从终审裁定书中看到,谢才萍甚至没有辩护人,其一审辩护人杨超说,“因为一些原因,我们与家属没来得及签订委托协议。”
(本刊实习生陈欢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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