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村官被判受贿30万上诉喊冤 举报证据矛盾
来源:
南方日报
2010年02月04日11:31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冠南)昨天上午,广州市中院审理了一起上诉案件,上诉人刘建南一审时被判受贿30万元港币。他原是广州白云区人大代表、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村村委会主任、白云区农工商联合公司柯子岭实业公司经理(法人代表)。此番上诉,刘建南坚称自己是因维护村民利益而遭人陷害,对方陷害他的手法是拿30张黄碟冒充30万元港币。
2008年12月24日,广州白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刘建南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与柯子岭村合作建房、购买房屋的邓某贿送的港币3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09年2月24日,广州白云区法院一审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刘建南有期徒刑四年,追缴违法所得港币30万元。
昨日,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控辩双方展开舌战,辩论非常激烈。辩护方的两个律师——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开正、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滑丽萍,主要针对案件在证据上的问题,提出“三大质疑”。法庭耗时2小时审理后宣布,将由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此案。
质疑1
究竟为谁谋利益
本案的证人也是行贿人的邓某证言称,1998年,邓某与柯子岭村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协议,约定购买该村3栋烂尾楼并对周边地块进行开发。1999年6月,该村换届选举,刘建南担任了村委会主任,邓某遂拟重新签订相关合同。在此过程中,刘建南对合作的事不表态,只是提儿子在新加坡读书需要港币30万元。于是,邓某在一次喝茶后,将包好的30万元港币塞给了刘建南,刘建南在离开前表示尽快解决。几天后,刘建南在相关合同上签字盖章。在行贿过程中,邓某偷偷录了音。
辩护律师说,按照常理,如果真收了别人的钱,肯定要为他“办事”。本案恰恰相反:刘建南开始时同意了双方的合同,但是续签合同本身就是多此一举,因为原合同就是必须履行的。而且没多久,在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时,刘建南要求开发商邓某一方购房的价格每平方米提高400元。邓对此认可,并向村委会多缴纳了384.6万元。“由此可见,刘建南是为村民谋利益,是在其位谋其政,怎么能说他受贿为开发商牟利呢?”
对此,公诉人表示,受贿者不管有没有为人办事,或所谋求的利益合不合法,只要收了钱,就构成犯罪。
质疑2
信封装黄碟还是钱
庭审中,争辩次数最多的是刘建南有没有收钱的问题。控方说收了,因为刘建南的7份亲笔供词中有6份都予以承认。辩方则称没收,因为刘建南受到了变相刑讯逼供,以致突发急性肾炎,在武警总医院住院20天。刘建南也当庭表示,邓某从开始时就想陷害他,拿30张黄碟冒充30万元港币要塞给他,但是他拒收了。
刘建南说,当时邓全忠拿出了一个中号信封要给他,说里面准备好了30个“咸嘢”,据他的理解,“咸嘢”在方言里指的是淫秽光盘的意思,而且邓某曾向他表示,其有朋友是经营黄碟的。
辩护律师说,在所有的语言里,都没有用“咸嘢”二字来指代港币的。而且通过听录音,刘建南也一直拒收“咸嘢”。
滑丽萍律师要求做试验,以便证明30万元港币无法装进中号信封。
对此,检察员表示,刘与邓不是很熟,一下子送30张黄碟,肯定是另有所指,而且刘建南此前供述承认收钱。
质疑3
举报证据自相矛盾
庭审中,争辩最激烈的是“行贿录音”。此前,行贿人邓某就是将“行贿录音”作为举报证据交给白云区纪委,刘建南在纪委“招供”并被认定为自首,一审控方还将录音移送给了一审法院。后来发生了戏剧性变化,一审公诉人不将此录音作为证据出示,反而是辩护方要求将该“举报录音”作为关键证据出示。
原来,该录音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反复听录音,里面只有刘建南拒绝“咸嘢”的话语,没有一点收钱的证据。其二,起诉书指控的行贿时间是2000年1月,而录音显示,两人喝茶的时间离过年还有10天,根据万年历显示,这一天应当是2001年1月24日,时间相差一年。而且,2001年刘已经对邓的项目加价300多万元。在这种时候,邓某还有向其行贿的必要呢?
辩方认为,因刘建南维护了村民的利益,得罪了邓某,而被其以黄碟为诱饵进行了诬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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