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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2月04日15:55
  新华网昆明2月4日专电(记者王研)引起社会关注的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安芬、刘仕华不服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无任何容留卖淫行为。日前,昆明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3月16日晚,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王家桥派出所巡防人员到王家桥村查缉卖淫嫖娼人员,在控制现场过程中与几名当事人发生冲突,致一名当事人肋骨骨折。随后,巡防人员将刘仕华、张安芬等6名当事人带至派出所交由民警询问。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关注。

  此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指控张安芬与刘仕华先后租赁多间出租房容留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009年12月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判决:张安芬、刘仕华构成容留卖淫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张安芬、刘仕华认为,自己无任何容留卖淫行为,公安机关采证不合法,对嫖客的同步录音录像也是公安机关指使上诉人这样讲的,故公诉机关证明上诉人犯容留卖淫罪的证据不应采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无罪。

  昆明市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在公安机关作的有罪供述、刘仕华女儿刘某某及嫖客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出租房屋各房主的证言和租房手续等证据,各种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能够充分证实上诉人张安芬、刘仕华租房容留刘仕华女儿刘某某卖淫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二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出示的证据并无违反法律程序非法取证的情形。据此,昆明市中院1月29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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