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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再收紧外商投资:可转债也算股权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2月05日02:18

  澳再收紧外商投资:可转债也算股权

  中铝曾计划通过收购力拓的资产和可转换债券,最终获得18%的股份

  陈姗姗

  虽然一直声称欢迎国外投资,但最近一两年来,澳大利亚在对外资审批的规定上,却收得越来越紧,这次,他们又在投资股权问题上有了新主意。

  3日晚上,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一项立法,以阻止外国投资者通过复杂的收购安排来绕过现行收购法规,获得澳大利亚公司的控制权。

  这项法律中规定,澳大利亚的监管部门判断一项复杂的融资安排是否会被用来在当前或未来对某家澳大利亚公司施加影响力或控制权时,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也将被视同于股权。

  法律同时要求,外国投资者需告知澳大利亚财政部长,在其投资交易的哪些环节可能出现上述需视同于股权的情形。

  这显然是澳进一步收紧外国投资的新举措。

  《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这项法律的草案是在去年2月提出的,当时,中国铝业巨头中铝公司刚刚宣布了计划注资力拓195亿美元的收购交易,根据交易细则,中铝公司正是计划通过收购力拓的资产和可转换债券,最终获得力拓18%的股份。

  当时,澳大利亚负责审批外商投资澳企的机构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下称“FIRB”)一直未对中铝公司和力拓的交易进行直接表态,没有否决也没有批准。最近考虑到商业因素,力拓还是放弃了这笔来自中国的巨额投资,改而通过资本市场进行152亿美元的配股融资,并联手此前计划收购它的必和必拓矿业公司。

  而业内普遍认为,即使力拓没有主动放弃中铝公司的投资方案,FIRB最终也会否决这笔投资,而3日晚上这一新法律的通过,也就给了FIRB更多的底气。

  近年来,由于针对澳大利亚自然资源领域的外国投资不断增多,尤其是来自中国国有企业的投资,澳大利亚一直很苦恼,如何既能保护本国利益,又能使本国公司获得业务扩张和改善资产负债表所需要的资金。

  此前,澳大利亚的外商收购兼并管理条例规定,外来私人投资者的投资如在2.19亿澳元以下、持股比例在15%以下,可免于澳外国投资审核委员会(FIRB)的审批,不过,这只是针对“私人投资者”,而对于中国“国”字头的企业对澳的投资并没有单独列明。

  对此,地方国有企业华菱钢铁的一位高层对本报记者透露,此前对中国国有企业投资澳矿企,无论投资额多少都要接受FIRB的审批,而一位澳矿企的高层也对本报记者透露,对有国有背景的企业去澳投资,在审批时往往都会特别标注,区别对待。

  自从2008年中铝公司联合美国铝业斥资140亿美元、收购力拓集团9%的股份之后,澳大利亚政府就已经加强了对外国投资的审查力度,同时颁布了“六条原则”。 “原则声明”称,在审批外资投资时需要特别考虑的六方面问题中,包括投资机构的运营独立于相关国的政府,投资有可能影响到澳大利亚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方向,以及影响到它对澳大利亚经济和社区的贡献等敏感条例。

  “之前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审批已经很严格,但对私人投资者如果持股15%以下是无需审批的,现在如果再加上投资可转债也算投资股权,显然意味着澳洲希望对外来投资进一步控制和收紧。”钢铁咨询机构“我的钢铁”分析师曾节胜昨天对记者分析。

  去年金融危机爆发时,已经有多家中国企业对澳企的投资因为澳方的审批而受阻,FIRB已经先后延迟或否决了多个中国大型企业在澳的投资方案,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投资的“屏障”。

  对于中国企业赴海外投资,德勤企业财务咨询部合伙人曹文正指出,每个国家都有一些并购准则,以避免外国公司的收购造成垄断,影响国家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是寻求共同发展的机会,不管是股权的合作,资源的合作,还是其他形式的合作都可以,并购不一定要控股权,缺乏经验的企业一般是一门心思要买,但“从专业角度来看,方法总比问题多”。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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