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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公告应在国土管理部门权属审核后进行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2月08日15:11
  中新网2月8日电 中国国土资源网刊出的一篇文章指出,土地登记公告应在权属审核后进行登记。具体地说,就是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权属审核后进行登记。

  以下为文章主要内容:

  一种观点认为,应在地籍调查结束后进行公告。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土地登记公告应在地籍调查结束,相关指界人员指界后对所认定的界址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可进入下一个登记程序。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土地登记公告应在权属审核后进行。具体地说,就是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权属审核后进行登记。

  土地登记公告究竟应何时进行?笔者认为,要想搞清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土地登记公告,公告的意义是什么。公告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将经权属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公布于众,向社会征询意见的行为。其意义在于让土地权利人及时了解土地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在一定时间内,征询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弥补土地登记机关工作中的不足,追求登记效力的公平性;稳固土地登记的公信力。根据以上表述,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土地登记公告应在权属审核后进行。

  其次,要弄清为什么土地登记公告要在权属审核后进行。众所周知,土地登记分为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五个程序。权属审核是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登记机关的审核意见,决定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和权利变动事项是否准予登记的过程,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也就是说,权属审核的目的不仅要对地籍调查结果真实性、现实性负责,达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而且还要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登记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申请登记宗地的地上物产权证明、土地定级估价成果等证明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核,以达到“权属合法”的标准。以上三个标准,是实现土地登记的必要条件,只有通过权属审核,达到以上三个标准,才算“符合登记要求”,方可进行土地登记公告,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证书。因此,土地登记公告的时间只有也只能放在权属审核之后。

  第一种观点之所以不正确,主要是没有正确理解土地登记公告的含义,对土地登记公告的意义没有从整体上去把握,有“以偏概全,断章取义”之嫌。如果按照这一观点,地籍调查之后即进行公告,虽然也实现了“让土地权利人及时了解土地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在一定时间内,征询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的意义,达到了“界址清楚和面积准确”,但忽略了权属审核的合法性审核,对于土地登记机关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不能及时弥补,从而降低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李秀琴薛文芳)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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