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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急救医疗出新规:120接呼救后三分钟内出诊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2月08日18:03
  中广网长春2月8日消息(记者毛更伟)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有了地方立法,《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全市城乡居民将得到更快、更好的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明确,长春各市、县(市)、双阳区急救中心通过设置的“120”系统统一受理社会急救医疗应急呼救。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后,应当立即调度急救站3分钟内出诊。

  条例规定,学校、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站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大型购物和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矿山、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和场所,应当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设置急救地点和标识,按规定配置急救药械。

  “120”特服电话号码,是社会急救医疗应急呼救的唯一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形式的社会急救医疗应急呼救电话。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执行救治任务情况下使用社会急救医疗车辆。

  接受急救医疗服务的伤病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急救伤病员,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急救医疗费用。无法确定身份、无支付费用能力的伤病员,其救治费用由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经公安、民政部门核实后,符合救助标准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解决。

  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任务的社会急救医疗车辆应当主动让行。交管部门对于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优先放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其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临时停放。

  条例还规定了禁止下列扰乱社会急救医疗秩序的行为:损毁急救通讯设施或者急救医疗设施、设备的;阻碍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救治活动的;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恶意拨打“120”特服电话,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急救工作的。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盗用、冒用急救中心(站)名义的;擅自设立急救中心(站),非法从事社会急救医疗活动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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