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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化妆品名称禁用特效等词语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2月09日01:41
  本报讯 (记者叶洲)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明确规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使用绝对化的词意,如特效、奇效、神效、顶级、超凡、换肤等女性消费者熟悉的字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奇效、神效、顶级、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二是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三是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四是医疗术语,如处方、药用、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五是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灭菌、消炎、活血、解毒、抗敏、斑立净、祛疤、毛发再生等。六是扁鹊、华佗等医学名人的姓名。七是庸俗性词意和封建迷信词意。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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