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最高院出台新规 原县处级以上干部减刑开庭审理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0年02月10日07:26

  原县处级以上干部 减刑一律开庭审理

  本报讯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以来,宽严标准不明确问题一直较为突出。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职务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9种情形犯罪要严惩,并明确对于职务犯罪要慎用缓刑、免刑;对于因恋爱婚姻、邻里纠纷、劳动纠纷等矛盾引起的犯罪要尽量从宽。该《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处级以上干部

  减刑一律开庭审理

  这一意见明确,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

  同时,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的案件,拟裁定减刑、假释的,要在羁押场所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接受其他在押罪犯的广泛监督。

  意见规定,对于重大犯罪,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累犯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对减刑、假释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不得减刑、假释。

  意见还规定,对于因犯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要严格控制减刑的频度和每次减刑的幅度,要保证其相对较长的实际服刑期限,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改造效果。

  ■不满十六周岁

  不判处无期徒刑

  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在案发后

  积极赔偿可从宽处理

  另外,对于因恋爱、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为劳动纠纷、单位管理失当、下岗失业等矛盾引起的犯罪,以及因为被害人过错、义愤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情况引发的犯罪等,也要尽量从宽。

  记者还注意到,《意见》要求依法处理好赔偿和量刑之间的关系,并明确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称,这不是“以钱买刑”的问题,积极赔偿体现了被告人悔罪认罪的表现和态度,也意味着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得到了一定的补偿。

  ■九类犯罪须重判

  严重刑事犯罪

  职务犯罪和严重商业贿赂犯罪

责任编辑:刘士朋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