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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环保局原局长孟建良副局长竺伟益违纪违法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10日15:22
  最近,海宁市查处了一起领导干部以投资分红名义收受贿款的典型案件:原海宁市环保局局长孟建良、副局长竺伟益分别在海宁市天鑫布业有限公司投资10万元,五年内各自攫取“分红”38万元。此外,孟建良还利用环保局长的职权,收受两家重点污染监控企业经营者所送的现金、购物券、加油卡以及在一家企业报销各类开支,共计价值人民币9.32万元。

  2009年8月28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孟建良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以受贿罪判处竺伟益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孟建良、竺伟益提出上诉后,2009年10月15日和16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拒腐不坚,身陷其中

  2004年初,海宁市天鑫布业有限公司的吴老板通过竞拍买下了倒闭的海宁市众鑫制革有限责任公司,准备新组建海宁市天鑫制革有限公司。由于制革公司是排放污水的重污染企业,从工商部门办理法人营业执照时必须先通过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因为原众鑫制革公司还拖欠海宁市环保局数十万元排污费和环保专项贷款等,需要在审批过程中协商解决。于是,吴老板便多次找时任海宁市环保局局长的孟建良、副局长竺伟益协商。

  2004年2月的一天,吴老板以谈点事为由,又到竺伟益的办公室。时近中午,吴老板便邀请竺伟益到酒店吃饭。酒酣耳热之际,吴老板提出让竺伟益到他开办的公司去投资。他还说:“这样每年可以拿点回报,投资多少由你定。”竺伟益说自己是公务员,不能在企业投资。吴老板马上献计说:“这好办,由你老婆出面就行了。”竺伟益答应“可以考虑”。

  回到家,竺伟益便与妻子赵某商定,以赵某的名义到吴老板的企业投资10万元人民币。2004年2月27日,竺伟益携带10万元钱与赵某一起来到吴老板的办公室,未经商谈投资去向、怎样分红、风险承担、投资期限等问题,就把钱交给了吴老板。吴老板当场就给他们写了一张“今收到赵某天鑫布业投入款10万元”的收条。

  有了10万元投资款的润滑,吴老板一下子和竺伟益拉近了关系。2004年3月,海宁市环保局领导开会研究,通过了对天鑫制革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利益驱使,同流合污

  不久,吴老板又开办了清源化学有限公司,并准备开办海宁市天鑫印染助剂有限公司等数家企业。考虑到开办这些企业不仅要经过环保部门的环保审查,而且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也要获得环保执法监测诸方面的关照,吴老板觉得光是和竺副局长“搞好关系”还不够,还要与权力更大的孟局长“搞好关系”。

  2004年4月的一天,吴老板又到竺副局长的办公室,在闲聊中“顺便”问道:“孟建良局长是不是也愿意到我的企业投资分红?”竺伟益听了后答应问问看,于是,就打电话给孟建良:“有家企业叫我问问你愿不愿意投点钞票入股分红?”孟问:“是哪家企业?”竺说:“是天鑫制革公司的吴老板。”孟建良当即表示同意。

  考虑到自己的妻子也是公务员,孟建良便以姐姐孟某的名义出面投资。

  既然是投资,就会有“分红”。2005年春节前一天,吴老板提着装有12万元人民币的一只黑色塑料袋来到竺伟益家说:“这是今年的红利,6万元一家。”竺伟益惊讶地说:“这太多了吧,你拿回去一点!”但他嘴上这么说,双手还是马上接了过来。第二天,竺伟益把其中的6万元交给了孟建良。此后每年春节前夕,吴老板都以同样的方式准时给孟建良和竺伟益各送上8万元“红利”。2008年下半年,天鑫布业公司由于经营不佳停产,但吴老板还是像往年一样送给他们每人8万元。就这样,5年内,孟建良和竺伟益以投资分红名义分别收受贿款38万元。

  然而,案发后据海宁市正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天鑫布业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2004年至2008年这5年的生产经营中,天鑫布业公司除了2005年和2006年有微利外,其余年份均为亏损。

  以权谋私,贪得无厌

  今年48岁的陆某原是海宁市环保所的一名工作人员,2000年5月由海宁市环保局选派到海宁市正源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但人事和工资关系一直挂在环保局里。2004年,正源环保公司改制为民营企业,陆某算是借调到该公司担任总经理,人事关系仍在环保局。该公司主要从事废水、废气、油烟处理等环境工程,工程的验收要经过环保局。因此,无论从人事关系还是工作关系上,陆某都离不开局领导对他的支持和关照。他对孟局长更是有一种让他“赚了大钞票”的知遇之恩。

  2005年下半年和2006年上半年,孟建良以外出游玩需要开支费用为名,分别向陆某支用了现金各1万元,然后将请客吃饭、娱乐消费等一些开支票据交给陆某在正源环保公司报销,共计开支费用1.92万元。

  海宁市电镀园区是海宁市政府的一个重点工程项目。2006年5月,正源环保公司成立了下属海宁市正源环保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由陆某兼任该公司总经理,承担电镀园区的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正源投资公司在投资园区的过程中,遇到了激烈的竞争,是时任海宁市环保局长兼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的孟建良力排众议,帮助正源投资公司投资成功。这让陆某非常感激。

  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陆某邀请孟局长一起吃饭,并驾车到局里迎接他。行到海昌路与塘南路交汇路口时,刚好碰到了红灯,陆某趁停车之际迅速从包里拿出5万元现金,塞到了坐在副驾驶室的孟建良包里:“孟局,我知道你手头紧张,这点钱给你用。”孟建良推辞了一下,很快,绿灯亮了,车子启动,他也便顺势收下了这笔巨款。

  投资“分红”,实属受贿

  2009年7月14日和8月18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孟建良受贿案。同年7月16日和8月16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竺伟益受贿案。

  法院经查证认为:被告人孟建良事先对吴老板的投资情况、企业经营状况并不了解。他与吴老板之间没有明确投资项目、投资比例,并且事后对资金的去向并不关心,每年却获取固定的“分红”,这些都不符合投资的基本特征;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中心没有孟建良或其姐姐孟某为股东的相应记载。因此,10万元绝非正常投资,而是被告人收取非法利益的一个幌子。被告人孟建良明知以上行为与自己的职务有着因果关系,仍予以收受,其行为符合权钱交易的受贿罪本质特征,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竺伟益的行为同样具备“利用职务之便”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要件。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孟建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47.3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竺伟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今日浙江》杂志授权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发布,请勿转载)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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