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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巨化股份原副总经理李建华受贿被判九年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2月10日17:23
  中新网衢州2月10日电 (李飞云汪佳)今天下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原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建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5万元。

  李建华1963年出生,研究生文化,先后担任过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厂长、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巨化集团公司生产部部长、巨化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因涉嫌受贿于2009年10月被捕,同年12月以受贿罪被诉至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间,李建华利用自己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多次帮助江某、张某、姜某、王某四人承接巨化集团的相关工程、提供原材料采购的便利,并收受上述四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0000余元,美元2000元。在审理查明的事实当中,李建华受贿的财物和名目真可谓多种多样,苹果手机、浪琴表、摩托车、豪华音响、择校费、汽车保险费等让人眼花缭乱。

  江某为感谢李建华在其承接维修防腐、管架维修、道路维修等相关工程中的帮助,通过春节、中秋走访、替李支付新房装修款等形式先后送给李人民币73500元、美元2000元;张某因李建华帮助其承接到电化厂的土建工程和铁渣业务,2004至2008年间,除每年春节到李家走访送礼外,还花费18000余元安排李建华全家到广西、越南旅游,赠送其17000元的豪华音响,2007年又专程从杭州为李订购一苹果手机,价值4800元;姜某则为李建华的妻子支付三年的车辆保险费共计19000余元,又为李建华的女儿代交择校费30000元;王某则先后送给李建华价值5800元的钱江摩托车一辆、价值3500元的瑞士浪琴表一只,并为李支付汽车购车差价68000元。

  法院认为李建华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如上判决。李建华现已退清了全部赃款。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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