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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消除“乙肝歧视”新措施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2月10日21:39
  新华网北京2月10日电(记者赵超、周婷玉、张晓松)2月10日,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期盼、13亿中国人关注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正式发布。

  消除众人对乙肝的歧视,还乙肝病毒携带者上学就业路上的公正,这一通知发布的意义非同一般。

  “兴奋!历史在进步,我们看到了希望!”网友“旧补丁”在得知消息后,在中国著名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上写下自己的第一感受。

  艰难出台的“破冰”之政

  2003年,中国公民首次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乙肝患者的权益,“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在安徽开审;2007年,《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出台,要求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年,北京首例乙肝歧视案劳动者胜诉……

  多年来,有关乙肝歧视与反歧视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国家对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也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多部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然而事实上,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部分地区对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受限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现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又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10年1月21日至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在征求意见期间,三部门共收到社会各界发来的电子邮件约1.7万封。从网民的反映来看,99%以上明确表示支持废除“乙肝歧视”相关政策。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随着对乙肝病毒传播特点认识的逐步深入以及接种乙肝疫苗等相关预防的开展,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传播已成医学界共识。“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测,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入学、就业权利,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

  打破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入学两道“门槛”

  此次出台的通知是对2007年文件的完善和强化,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权益维护范围更广。2007年文件着重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这次文件强调维护入学和就业两方面的权利。

  二是禁查项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业体检中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这次文件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三是特殊职业更加明确,2007年文件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都作为例外情形;这次文件明确规定如果特殊职业确需检查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四是监督检查力度更大,一方面是对机构的监督检查来说,通知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另一方面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来说,这次文件也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也要予以相应处罚;三是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这次文件要求各相关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上的投诉和举报。

  消除“乙肝歧视”任重道远

  取消乙肝检测,这是中国在消除“乙肝歧视”上迈出的一大步,但一些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偏见已根深蒂固,真正告别这种歧视仍需付出巨大的努力,这其中的关键是卫生知识的普及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通知出台后,相关部门将利用各种媒体和地方各级工作平台,开展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对待乙肝。同时,抓紧清理、修订现行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以及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等进行修订,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对现将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尽快废止或修订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对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同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和举报。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经将禁止用人单位开展相关检测作为2010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适时联合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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