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岳宁外,30被告分别获刑1年至20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岳宁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的四个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法院否定了岳宁非法拘禁的控罪。法院同时认为,白宫夜总会潘红、张殊等6名推广经理和白金台DJ部主管刘双、保安主管邓涛因参与组织卖淫或协助组织卖淫的时间短,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不成立。李亚玲、曾涛、王萍等19人在组织卖淫中,均系按照岳宁的安排和既定制度下各司其责,共同协助岳宁完成组织卖淫活动,并从组织卖淫中分享利益,其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除岳宁外,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部分被告人自首、立功获从轻处罚
对有自首、立功的被告人,分别作出了从轻或减轻处罚。比如,被告人高明、蒋冬有自首情节,对二被告人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轻处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涛、曾令伟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石砂、蒲德芬有自首情节,均予以了从轻处罚。
8名被告为何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院在审理岳宁等人涉黑案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公诉机关指控涉黑的被告人共计31人。经法院判决其中8名被告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指控岳宁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也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红、张姝、李佳、罗维、周茜、上官懿、刘双、邓涛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红、张姝、李佳、罗维、周茜、上官懿等6名白宫夜总会推广经理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的程度低,作用小,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刘双、邓涛协助组织卖淫时间短,情节较轻,上述8名被告人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为何指控岳宁非法拘禁罪不成立?
法院在对被告岳宁等31人量刑时,坚持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告人岳宁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先后在多处娱乐场所组织数百名卖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
但被告人岳宁对赵进的殴打行为发生在限制赵进人身自由之前,且限制赵进人身自由的时间短,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宁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
据重庆时报报道昨日,重庆市五中院依法对岳宁等31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岳宁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行贿罪,容留吸毒罪,寻衅滋事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七项罪名,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右图:岳宁32岁就引领了重庆的高端娱乐业,是一名“雄踞重庆高端娱乐业霸主地位长达9年”的传奇式人物。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8年以来,岳宁先后纠集张勇、曾令伟、李亚玲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岳宁为组织、领导者,以张勇、曾令伟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贾克鸿、石砂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被称为重庆“娱乐大亨”的岳宁所承包的扬子江酒店热浪迪士高和美容美发厅、万豪酒店白宫夜总会、大世界酒店白金台会所、万豪酒店侨力俱乐部等娱乐场所为依托,采用公司化的管理模式,通过设置执行总监、总经理、推广经理、保安主管等职位对组织成员逐层进行管理,通过规定各职位的职责和分工使成员之间形成较为明确的层级制约关系,其组织结构严密,组织成员比较固定。该组织还通过制定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对成员进行严格管理。
从1998年至2009年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该犯罪组织通过组织卖淫、容留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积累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多次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寻求非法保护,使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未得到查处,严重妨害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
该组织还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解决纠纷,欺压群众,给一定范围内的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