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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机构创办人涉奸三内地孤女 香港高院将审理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2月20日10:52

仁爱儿童之家创办人李国华涉性侵3名内地女童。(图片来源:香港文汇报)

  中新网2月20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在内地设立慈善机构仁爱儿童之家以照顾孤儿的机构创办人李国华,涉嫌在云南省性侵犯院内3名未成年女童,案发时最小的事主只约10岁。因上述罪行在香港境外发生,香港律政司引用《性罪行条文的域外法律效力》条例起诉被告。

  李国华19日在东区法院被控9项强奸、与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及非礼罪名,暂毋须答辩,案件押后至4月1日进行交付聆讯,稍后将转介至高等法院审讯。其间被告获准以1万元保释外出。

  被控在云南性侵犯3名女童的李国华(49岁),报称社工,他19日须手持拐杖行路,在一名男亲友陪同下到庭应讯。

  控方表示,在取得法律意见后,引用〈刑事罪行第200章第153条P款〉这条特别条款,以控告被告在香港境外所犯罪行,并决定将案件转介至高等法院审理,遂向法庭申请押后,以待案件审理前于东区法院进行初级侦讯。

  据了解,这次引用起诉被告的《性罪行条文的域外法律效力》条例,即在香港以外地方对儿童犯的性罪行,经2003年新修订后,凡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香港注册的法人团体,假若在香港境外干犯具有域外法律效力的性罪行,包括与未满16岁或13岁人士非法性交及非礼等罪行,该人或该团体即属违法。

  控罪指出,被告于2005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孟力海县境内多个城镇犯案,包括在象山镇的佛馨旅舍强奸事主X,再于打洛镇的迎宾招待所、布朗山的农贸市场招待所及象山镇的仁爱儿童之家与她非法性交;其后再于仁爱儿童之家非礼另外2名事主Y及Z。

  辩方表示,被告愿意交出所有旅游证件,包括回乡证、特区及BNO护照,每星期2次到柴湾警署报到,及不直接或间接干扰控方证人,并居于报住的小西湾富欣花园地址,希望在案件押后期间可担保外出,获法庭批准。

  有消息指,涉案女童现年分别15、16及17岁,事发后在内地向仁爱儿童之家的职员投诉,然后有关人士在香港报警而揭发事件。

  香港警方曾到内地进行取证工作,并在香港拘捕被告。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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