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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实施条例》加强对审计机关监督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2月21日07:36
  中广网北京2月21日消息 (记者侯艳)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6时37分报道,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扩大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10-02-21新闻和报纸摘要全文>>>

  进一步推动审计法的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昨天(20日),将于5月1号起施行。《条例》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监督的范围、审计机关的权限及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做出明确规定。在审计监督的范围上,条例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为了保障审计监督的依法实施,条例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国务院法制办财经司副司长季怀营介绍说:“我们规定的主要精神就是原则上都要公开,只是规定了两种特殊考虑的情况,一个是如果要是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的话,审计机关必须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这里指的社会审计机构主要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它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第二个需要注意的是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因为涉及到股市的稳定,现在的规定是应当在公布的5天以前将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的行为,保障审计决定的准确和公正,审计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季怀营说:“内部监督就是新审计法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外部主要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结果、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怎么来监督。”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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