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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加强对审计机关监督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2月21日19:59
  中广网北京2月21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9时49分报道,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昨天(20日)公布,条例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

  新修订的《条例》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一是加强了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根据审计法的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撤销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计决定。条例规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为督促下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条例规定:下级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束后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二是加强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审计法规定了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条例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这是否意味着审计工作会比以往更加严谨?就此记者采访了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孙总审计师表示,以往也会有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但是这次条例作出了更加明确和规范的要求,审计署会加强内部的制度建设,也会在实际操作中加强对审计行为的监督和控制,使审计质量真正得到保障,当然审计署也欢迎外界的监督,大家共同努力把审计工作的质量提高到更高的水平。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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