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韩是北京某私立中学初中学生,为考上重点高中学校,父亲委托课外辅导机构对韩韩进行辅导,双方约定韩韩未达到北京海淀区或西城区重点录取分数线,辅导机构即退还10%辅导费。后韩韩在中考中失利,其家长认为辅导机构没有尽到责任,诉辅导机构违约。
2006年,韩韩与某校外辅导机构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约定辅导机构为韩韩选派辅导教师,辅导课时总数为696课时,韩韩的家长应交费用总额为5万余元,由教师辅导费、学杂费(占全部费用的10%)两部分组成。双方同时约定辅导目标为在2008年中考中,韩韩的成绩应达到北京市海淀区或西城区重点录取分数线,未达此目标,辅导机构应退还辅导费的10%。双方还约定授课教师根据学生预习的内容以及授课的计划,确定本次授课内容,并向韩韩家长出示本次授课笔记,韩韩家长必须签字确认。
后由于韩韩中考失利,其家长向辅导机构要求退还辅导费被拒绝,韩韩家长将辅导机构告上法庭。
原告在起诉中称,辅导机构没有如约彻底履行合同;辅导机构在辅导中拖欠课时;指派非专职老师进行辅导;其辅导原告孩子的中考成绩并未达到约定的分数线。家长要求法院判令辅导机构退还辅导费5000元,赔偿所欠课时的违约金1.6万余元、支付未达到合同目标的违约金3.3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辅导机构不是办学机构,所以没有办学许可证,其聘请的教师是公司的全职教师,并非专业教师。另外学生成绩提高需要双方努力才能达到目标,家长也有监督义务,原告孩子没有达到重点分数线,与自身及家长都有关系。
庭审中双方对合同中所写“教师”的含义发生分歧,韩韩家长认为合同所约定的教师是指“有教师资质的教师”,辅导机构则认为合同中所约定的教师是指“其公司的专职教师(包括师范毕业的学生、离职教师)”。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对合同中关于“教师”的含义作出了各自不同的解释,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辅导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合同一方的解释,即法院认定合同中所约定的“教师”的含义,是韩韩家长所理解的有教师资质的人员,辅导机构指派非专职教师进行辅导是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后,韩韩家长履行了交费义务,辅导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包括未上完全部课时、指派非专职教师进行课程辅导以及未实现协议中所约定的韩韩在中考中成绩达到一定的分数线等。故根据双方当事人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辅导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有效证据,辅导机构退还10%辅导费5000元,退还未上课时费3000余元。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对此案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