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自来水公司无故将水表拆走,致使楼上的居民只好靠挑水和购买纯净水生活。2月3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供水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苏河自来水公司给付原告申金林购买矿泉水款318元、调取工商局登记资料费用30元、打印诉状材料费用20元,共计368元,同时恢复向原告供水。
申金林是沭阳县沭城镇的一名居民。他于2009年3月13日中午回家时,发现在自家防盗门上贴着一张苏河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停水通知书,查看水表,水表已被拆走。申金林感到很纳闷,自己已于2009年3月4日缴纳2月份1吨水费,2.2元,不存在欠费问题,为何要被拆表停水?为此,他与抄表人、收水费人多次协商没有结果,只得到附近农经大楼一楼粮油超市购买纯净水作生活用水,因家住6楼,其它用水只得雇工往楼上担水生活。由于挑水和购买纯净水生活既负担不起也不是办法,申金林到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苏河自来水公司恢复供水,并赔偿自2009年3月13日至今的停水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纯净水费318元,人工担水费530元,材料调取费50元,共计89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之间形成供水服务合同关系,对双方有约束力。被告出具的缴水费发票足以证明原告已缴纳2月份水费,不存在欠费事实。综合分析其它证据,可以认定,原告2009年3月13日确被拆表停水,而被告存在过错。被告无故拆表停水,影响了原告正常生活,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理应赔偿。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李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