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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路人被跳楼者砸伤 下半身或瘫痪索赔无主(图)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2月23日14:02

陈西达:我咋个这么倒霉哦!

  这个春节,对泸州市古蔺县的陈西达来说,简直不堪回首:他在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骨科病床上度过了虎年新年。更让他不敢想的是——这一生,他或许将在轮椅上度过。造成这样后果的原因很离奇:当他在大街上行走时,街边一幢高楼上竟掉下来一个人,正好砸中了他。悲剧就这样瞬间发生:跳楼者经抢救无效死亡,陈西达经诊断为胸椎爆裂性骨折,可能导致下半身瘫痪。

  这些天,陈西达已欠下医院一笔不菲的医药费了,而他并不清楚这笔费用该由谁来埋单?他时常望着窗外,一脸无奈,无所适从。

  事件闪回

  事发:人在路上走祸从天上来

  古蔺人陈西达在泸州务工,已有几年时间了。2月7日那天是周末,陈西达吃过午饭,休息了一会儿后,便乘坐公交车来到了市区最繁华的水井沟。暖暖的阳光照在熙熙攘攘的行人身上,陈西达悠闲地向迎晖路走去。临近春节了,他打算去买一件衬衣和一双鞋子。

  江城到迎晖路转角的人行道,这段路有点拥挤,陈西达走得很慢。这时,已是下午3点左右。突然,一团黑影从天上掉下来,一下子砸到了他。陈西达当场就被砸晕了,后来的情况在他的记忆中成了空白。旁边的那些烟摊、彩票销售点和复印店老板们都说:看见一团黑影砸中了一个行人。他们满怀惊恐,赶紧向事发点跑去。

  几乎与此同时,有人拨打了110报警:“有人跳楼了。”

  后果:送医院抢救一死一受伤

  江阳区公安分局北城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发现事发处地上躺着两名受伤男子。陈西达和坠楼的王某当即被送往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遗憾的是,王某经抢救无效身亡,陈西达则保住了命。随后醒过来的陈西达才知道,自己是被一个跳楼者砸中了。

  记者从公安机关获悉,经初步查实,当日下午3时许,居住在迎晖路64号一栋楼房7楼的王某坠楼,掉到人行道上身亡,初步定性为自杀。

  迷茫:欠下治疗费到底谁埋单

  陈西达在医院接受了几天治疗后,开始欠下了治疗费。到春节前夕,他已累计欠下数千元。医护人员都很同情其遭遇,但对他的境遇也无能为力。“医生告诉我,如果不及时动手术,我就永远站不起来了。”骨折的胸椎让陈西达痛苦地侧躺在病床上,说话都有些艰难:“不晓得我咋个这么霉哦,如果当时被砸死就好了。”

  陈西达说,砸中他的王某的家人至今没来和他见面,所有治疗费用都靠过去的同学帮忙筹措。经医院诊断,陈西达被砸成胸椎爆裂性骨折,极易导致下半身瘫痪。治疗费用将高达数万元,其前景不容乐观。

  现实困境

  伤者:侄子照顾他晚上趴床睡

  陈西达被天降横祸砸成重伤后,他远在古蔺石宝镇的母亲束手无策。“我妈每月有约200元抚恤补助金,好不容易积攒了1000多元钱,都叫我侄子带到医院来了。”由于无人照料,陈西达大哥的儿子、15岁的陈颖从古蔺的山村来到泸州,担负起了照顾叔叔的任务。

  由于要把为数不多的钱用来给叔叔治疗,这个山村孩子每天早上给叔叔测试体温、刷洗尿盆后,就到市场上买回一些便宜蔬菜,然后到叔叔租住房里做成饭菜,中午时分送到医院来。叔侄俩吃完后,陈颖就留在医院照顾叔叔。晚上,就趴在叔叔的病床边睡觉。“这样的日子已经过了半个月了。”令陈颖难过的是:再过两天他就要去学技术了,到时谁来照顾叔叔呢?“家里情况我很清楚,我爸爸和姑妈也拿不出钱来,我多希望有人来帮我叔叔啊!”

  陈西达说,他这几年到泸州务工根本就没有攒下钱来,出事前他刚辞去了工作,“我本来想回家过了年,就外出找工作。没想到去买衣服的路上遭到横祸。”

  死者:生前曾吸毒早一贫如洗

  昨日下午,记者辗转联系上了死者王某的母亲唐女士,唐女士则委托律师毛先生介绍了情况。据介绍,死者王某生前曾多年吸毒,家中早已一贫如洗。“他母亲已经退休,仅有的积蓄也被王某设法拿走去吸毒了,根本没有任何财力来承受这个后果。”唐女士则表示:“儿子出事以后,我自己承受了极大的压力,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目前,陈西达已与唐女士取得了联系,双方约定近日见面,商定善后处理办法。

  专家观点

  王建平:死者已免责寻社会救助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表示,对伤者陈西达来说,跳楼人王某的行为属于加害源。按照法律规定,应由死者的个人财产对伤者进行赔偿,但在这起事故中,王某是吸毒人员,没有留下遗产。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做责任落空,所以对跳楼人来说责任将免除。这时可能会有人问,王某的母亲为什么不赔?需要注意的是王某已27岁了,他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没有责任和义务帮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赔偿仅限于王某个人财产。

  作为受害人,陈西达的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护呢?他可以寻求社会救助,通过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特殊困难补助或救助,如果陈西达购买了意外保险之类的话,保险公司应为其支付相关费用等。

  王建平说,由于陈西达遭遇的不是高空抛物,这起事故是自杀行为带来的伤害,不能简单地套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

  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起个案涉及到社会保障问题,两者之间共同点都在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只是在这起案例中,保护方式是通过社会救助形式。

  河山:继承人赔偿民政应救助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山教授认为,跳楼人王某是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在这起事故中,王某已经死亡,其财产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支付赔偿金,对超出部分则没有偿还义务。伤者陈西达被砸是天灾人祸,在不能索赔的情况下,应自己支付医药费,如果没有支付能力,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救济,而民政部门也应给予救助。

  坠物伤人案判决各不同

  几年前,南充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小区聘请了一位清洁女工负责小区卫生,该女工的丈夫经常来帮忙。有一天,该女工的丈夫在雨棚下打扫清洁时,被楼上掉下来的砖头砸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由于无法核实砖头是从哪一层楼掉下的,最后法院判令掉砖头的该单元所有住户都承担责任。

  2000年5月10日夜,某市市民郝某路过该市学田湾正街65号和67号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将其当场砸昏。一审法院判决楼房的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了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2006年5月31日晚,深圳向南小学学生小宇经过一幢名叫“好来居”的高层居民楼时,被楼上掉下的方形玻璃砸死。小宇的父母遂将好来居二层以上73家住户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0多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73家居民有过错行为,但物业公司有管理疏忽行为,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73家居民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1月,一名毛姓女士抱着女婴经过广州市荔湾区芳村一幢楼下时,一块由高空抛落的瓷片打中其怀中的女婴。事后,受害方以共同危险行为为由,将该幢楼18户人家告上法院,索赔5万多元。法院认为,扔瓷片行为不是18户人共同的行为,因此不算实施共同侵害,应属普通侵权,应找到具体侵权者由其赔偿。但由于证据不足、找不到扔瓷片的人,故法院不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华西都市报李茜希陈章采李寰) (来源:四川在线)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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