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鉴定中心结论不足推翻“医学会”鉴定结论
来源:
人民网
2010年02月23日14:57
人民网上海2月23日电 因死者晓菁(化名)曾在上海某三甲医院手术治疗“胶质瘤切除术”,在病理报告确定为“左额恶性B细胞淋巴瘤”,又作了化疗治疗。出院后的晓菁因高烧及淋巴瘤复发扩散等,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和化疗,终因回天乏术,晓菁在距第一次手术后的4个月去世。而晓菁父母、丈夫和女儿则认为三甲医院医疗措施粗暴,不及时为晓菁实施有效诊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提出要求该三甲医院赔偿81.65万余元的各类赔偿。近日,上海一审判决对晓菁家属之诉不予支持。
2006年3月下旬,江西籍女青年晓菁因“双额多发病灶,考虑转移瘤可能大,淋巴瘤不除外”,入住上海某三甲医院诊疗,术后病理报告为“左额恶性B细胞淋巴瘤”,被转入该院血液科化疗。同年4月28日,晓菁化疗结束后出院返回外地老家。后晓菁因发热又入住当地医院治疗。同年7月31日,晓菁因颅内高压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7年8月上旬,上海市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委托上海市静安区医学会进行鉴定,被认为晓菁与某三甲医院间不构成医疗事故。在2008年8月,晓菁家属向静安法院起诉纠纷案中,法院又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就该三甲医院对晓菁医疗行为是否有责任进行鉴定,结论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晓菁家属于2009年4月撤回起诉。在同年5月,晓菁家属又通过江西当地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就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程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该三甲医院对晓菁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程度以40%-60%为宜。2009年11月,晓菁家属再次起诉到上海静安法院,提出了巨额赔偿要求。
法庭上,该三甲医院辩称晓菁家属要求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晓菁的死亡是其本身疾病的原因,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还认为晓菁家属提供的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只是法医类的鉴定,而非司法鉴定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认为,该三甲医院实施的诊疗行为与晓菁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已有上海市两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均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虽然晓菁的家属又委托了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重新再作了鉴定认为医院对晓菁的诊疗行为存在有过错,但该鉴定意见不足以推翻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医院方的医疗行为与晓菁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李鸿光包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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