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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检察机关采取措施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权益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2月24日15:35
  新华网南京2月24日电 (记者王骏勇)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南京市两级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探索讯问嫌疑人时全程录音录像并实行网上远程监控、让律师提前介入、出台“讯问禁止用语”等措施,取得良好效果。为此,记者专访了有着十多年一线办案经验的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兼侦查三处处长金波。

  记者:为什么要强调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金波: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既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它事关检察机关文明办案、规范执法大局。同时,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管犯什么罪,其合法权利都要依法予以保护。

  记者:南京市检察院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

  金波:最重要的一条是将检务督察引入全程录音录像,实行网上远程监控。2005年,南京便开始探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2008年,我们反贪部门又主动引入检务督察,将全市所有反贪办案场所的音像监控信号接入市检察院检务督察室,由检务督察人员实行网上全覆盖、全时段、全过程同步动态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的不规范、不文明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这项改革效果怎么样,办案干警适应不适应?

  金波:说实话,最初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远程监控时,不少办案干警显得有些不适应,心里紧张,讯问语言、坐姿不自然,情绪急躁,甚至不知道怎么办案了。这就逼着干警提高办案能力、讯问技巧和侦查谋略。有干警反映,“网上监督就好像头顶上有双眼睛在时刻盯着,不能有丝毫松懈。要想办好案件,平时就要多做基础工作,提高水平”。现在干警都已适应、习惯在镜头下办案,并且将此作为办案的一种离不开的有效手段。

  可以说,这项改革有效防止了刑讯逼供、虐待侮辱嫌疑人等现象,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了办案人员,促进了执法公正规范。经过近年来的努力,我们反贪部门实现了“侦查行为零投诉”“不文明办案投诉大幅下降”等变化,全市反贪办案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记者: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有效措施?

  金波:还有基层探索的一些有效措施。比如下关区检察院2006年出台规定,自侦案件中,嫌疑人第一次被传唤可聘请律师。公诉环节中,赋予律师在场“旁听权”,对嫌疑人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障。还有玄武区检察院出台的“办案十大禁用语”,禁止办案人员讯问时说“不说就多判你几年”“钱退出来就没事了”等话语,有效规范了办案人员的讯问语言。

  此外,办案中,我们还依照“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理念,充分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非羁押诉讼模式,对初犯、偶犯、主观恶意不深、数额不大的嫌疑人尽量不采取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对抗。

  记者:有例子吗?

  金波:例子很多。2009年5月份,六合区检察院立案查办南京某公司一车间副主任倪某受贿案发现,倪某涉嫌受贿15万元,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侦查,但因儿子6月初将参加高考,担心其学业受到影响,忧心忡忡。倪某所在单位和其家属提出了取保候审的请求。考虑到倪某的现实表现和实际困难,经上级同意,对其依法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后来,案件顺利办结,倪某儿子也被江苏一所重点高校录取。

  这充分说明我们实现了办案和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兼顾。据统计,2008年南京市两级检察机关办理共取保候审33人,占立案总人数的35%,同比上升8个百分点,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思想、证据均保持稳定,未出现翻供、串供、对抗、逃避侦查的情形。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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