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草案:防定密过多过滥 绝密级保密期不超30年
来源:
中国广播网
2010年02月24日19:07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等。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作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的原则,对国家秘密含义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增加了严格限定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明确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等规定。
保密法草案看点
严格限定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防止定密过多过滥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卫敏丽、陈菲)为了有效防止定密过多过滥,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二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拟增加规定,严格限定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
修订草案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考虑到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特殊性,修订草案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明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绝密级一般不超30年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卫敏丽、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二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并对及时解密条件作出规定。
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公众提出,保密时限既要体现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又要注意及时解密,修订草案应当明确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发现涉嫌泄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卫敏丽、崔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二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据介绍,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此前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的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和指导、检查、监督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而对涉密案件的查处主要应当发挥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能作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组织、督促。
罚款难以解决保密问题保密法修订草案清晰界定12种违规行为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卫敏丽、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针对用罚款的办法难以解决保密问题的说法,修订草案对相关条文作出修改,以解决保密责任问题,维护保密法的严肃性。
据介绍,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此前曾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权。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公众提出,用罚款的办法难以解决保密问题,应当通过督促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来解决保密责任问题,维护保密法的严肃性。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卫敏丽、陈菲)管理好涉密人员,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核心。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二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拟增加相关规定,加强对涉密人员管理。
针对此前修订草案对涉密人员管理所作的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公众提出,应对涉密人员的管理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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