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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行政监察方式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2月24日19:28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 (记者陈菲、白瀛)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首次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了行政监察方式,规定监察机关通过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等方式行使监察职能,履行职责。

  监察部部长马(马旁加文)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做了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她说,现行行政监察法对行政监察方式未作规定。在近年来的行政监察实践中,各级监察机关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已经成为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履行职能的有效方式,对这些经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行政监察方式,应当在法中予以明确。

  据此,修正案草案规定:监察机关通过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等方式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监察机关承担国务院确定的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职责。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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