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修法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02月24日20:59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 (记者卫敏丽、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和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针对修订草案此前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不便于掌握执行。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考虑到秘密事项应当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本法应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增加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些具体事项包括:(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侦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
此外,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增强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建议明确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修订草案还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草案拟增加相关规定,加强对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修订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五)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八)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九)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十一)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十二)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修订草案规定,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为了有效防止定密过多过滥,修订草案拟增加规定,严格限定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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