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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贩泼汽油烧伤工商人员 故意杀人罪获刑14年半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2月25日02:08

  本报讯 (记者王丽娜)因无照经营馒头铺被扣押物品并面临罚款,山东男子高建对此行政处罚不满,携带汽油和打火机,冲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鹿圈工商所,将汽油泼在两名工作人员身上并点燃,致使他们被烧成重伤。昨天,记者从大兴法院获悉,高建因故意杀人罪获刑14年半。

  今年40岁的高建,于2008年底来到北京,在大兴区亦庄镇宝善庄的租住地经营馒头铺。据其妻子说,因馒头铺无照经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鹿圈工商所的人曾找过他们几次,要求他们办理相关手续。

  去年2月23日,该工商所的干部杨某来到高建的馒头铺检查,发现其仍没有营业执照,便将馒头机等物扣押。当天下午,高建来到鹿圈工商所找杨某。高建供述说,他想先要回被扣押的物品,但遭到对方拒绝,并获悉自己将面临5000元的罚款。协商不成后,高建离开工商所。20分钟后,他携带买来的汽油和打火机再次来到杨某的办公室,点燃了汽油,“我当时就是非常生气,也不想活了”。

  据鹿圈工商所的杨某说,当时高建再次冲进办公室时,大声高喊其不想活了,大家同归于尽,将汽油泼向他和同事李某的身上以及办公室的地面和墙上,并用打火机点燃,随后大火迅速着了起来。

  经鉴定,杨某和同事都被烧成重伤,分别构成十级伤残和七级伤残,高建本人也被烧伤。

  在庭审中,高建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高建辩称,他本身没想去杀人,只是想在对方面前自杀。对于杨某和李某提起的20余万民事赔偿,高建表示他愿意赔偿,但没有经济能力赔。法院认定高建犯故意杀人罪,鉴于他杀人未遂,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判决其赔偿杨某和李某伤残赔偿金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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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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