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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拟规定监察机关须回复实名举报者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2月25日02:10

  行政监察法拟规定监察机关须回复实名举报者

  赵杰

  举报人权益保护成为行政监察法修改过程中的一个重点。该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一切实名举报须回复,并对举报事项、举报人相关信息等予以保密。

  “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需要充实完善,因此有必要修改现行行政监察法”,昨天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监察部部长马馼在做关于草案的说明时表示。

  监察机关须回复实名举报者

  草案增加了举报制度,于第二条专门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位曾参与行政监察法立法论证的法学专家认为,在该法中增加的相关规定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因为现实中确实发了一些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情况,法学界此前也多次就举报人保护制度进行过讨论,草案的规定未必做到了充分,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还是有了非常重要的进步。

  这位专家认为在现有机制下重要的是要做好保密制度的落实,应明确将举报人信息泄露给被举报对象者的责任。

  理顺派驻机构管理体制

  此外,草案也拟对现实中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和人员管理不明晰的问题予以厘清,规定“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派出的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马馼说,修正案草案理顺了派驻机构管理体制。

  不过据本报记者了解,此次规定只是派出机构管理体制建立的第一步,尚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比如派出人员的薪水,还是由其派驻的单位发放。上述专家认为,有些问题比较复杂,不可能一蹴而就,要一步一步推进。

  进一步明确监察对象

  除了理顺相关体制,草案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但是由于公务员法的实施,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否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确定的内容进行相应地扩大,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上述专家认为,在现有检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维持现有的行政检察对象范围,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由此,修正案草案将行政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另外,草案明确了行政监察的方式包括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并增加了提请协助机关,主要新增了司法行政、财政、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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