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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外国人获赔多,无关“民族大义”

来源:东方早报
2010年02月25日01:47
  所谓“同命不同价”的新闻,总是能刺激公众敏感的神经。比如最近的一起车祸赔偿案,2009年3月,新加坡籍人士陈锐乘坐湖南的小客车,遭遇车祸当场死亡,同车乘客4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后陈锐家属被判获赔799855元,而本案中最重的伤者仅获赔205760.42元,这被认为是赔偿金额远超同案伤者。(《中国青年报》2月24日)

  “洋人国人同命不同价”,“城乡人口同命不同价”,“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之所以如此敏感,缘于在特定历史阶段,公众对司法公平、社会公平的焦虑。但本案真的不公平吗?

  首先,人的生命是不能买卖的,所以不存在命的“价格”,“同命不同价”本身是一个伪命题。我国人身损害的原则是:赔偿即补偿,死亡赔偿金相当于“死者受到的损失”(而非“命价”),其计算基础应该参照死者生前收入水平和预期的收入。不同人的收入和生活成本是不同的,赔偿当然也会相应有所不同。所谓法律公平,是形式上的公平,即得到同样公正的对待,得到的赔偿足以弥补所受到的伤害,而不是追求赔偿数额的统一,否则会造成新的不公平。比如同样是手部受伤,一个外科大夫因为不能工作了,就比普通人损失要大得多,如果赔偿金相同,就不公平了。

  其次,本案跟“民族大义”有关吗?被告方深圳市人保公司代理律师称:因为外国的经济较我国发达,生活水准比我国高,就给外国人高于我国国民的待遇,那就是对我国公民的不公平。保险公司隐隐将问题指向了外国人“超国民待遇”问题。这似乎远离了问题的本质,易触发无谓的民族主义争吵。所谓国民待遇,就是外国人跟国人一样适用中国的法律,但中国自己的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和中国人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结果赔偿金额悬殊,这就不能扯到“民族大义”上了。

  2004年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中国公民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城镇居民按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居民按人均纯收入计算。而外国人的死亡赔偿标准则是参照199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赔偿规定(试行)》,主要是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赔偿金。显然,陈某是新加坡人,其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自然获得的赔偿较高,而且本案中赔偿金也只有80万元不到,远未到“天价赔偿”。

  中国的“同命不同价”的真问题在于:中国城乡差距、地域差距严重,以及中国人与外国人的收入差距严重,且又由于人口的大范围流动,所以同一个案子里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时,就显得很不公平了。要使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得到相同的赔偿待遇,只能提高本国国民的收入水平,而不是晃动民族主义的旗帜。上海沈彬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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