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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善近600人不满改建未征求民意 状告政府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2月26日11:58
  中新网嘉善2月26日电 (记者陈国亮)  浙江嘉兴市嘉善县一项“康庄工程”--天凝镇天凝大桥危桥改建工程,由政府部门定下的一套改建方案被当地591名群众指为未征求社会广泛意见,且是在众多村民强烈反对的情况下“武断决定”的,是“行政乱作为”。591名群众一纸诉状将政府部门告上法庭。但中新网记者今日从相关群众处获悉,目前浙江省和嘉兴市两级法院都已经连续做出裁定,认为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未广泛征求意见就决定改建方案

  天凝大桥,是嘉善县天凝镇上的一座公路桥,是镇子南北交通的要道。

  由于湖嘉申航道面临改造升级,天凝镇镇政府于2009年5月贴出一份公示,表示政府和相关部门将对天凝大桥进行改建。而改建的方案只有一个:改建后新桥的坡度将定为7.8度(7.8%),作为人行专用桥使用。

  用嘉兴市当地晚报记者报道的说法是;:天凝大桥改建工程是国家湖嘉申线红旗塘段航道升级的重点工程。

  中新网记者2月上旬经过多日调查采访,发现政府部门当初定下的这套改建方案确实未广泛征求意见。这591名群众对大桥改建方案的建议和意见未引起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而政府部门期间曾召开的所谓的“群众代表会议”,这591名群众却都不知情。

  群众集体诉讼要求撤销改建方案

  2009年8月20日,这591名群众将一纸诉状提交到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天凝镇人民政府、嘉善县交通局。

  起诉书称:天凝镇人民政府、嘉善县交通局作出的天凝大桥改建方案侵犯了起诉人的财产权、通行权等合法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该方案,并责令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和嘉善县交通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浙嘉行受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起诉人与天凝大桥改建方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对该起诉不予受理。

  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591名群众不服该裁定,于2009年9月9日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天凝大桥是上诉人必经之路,是上诉人维持日常生活、生产劳动、社会交流等活动的重要设施。1986年修建天凝大桥时的大量资金是由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众多村民的集资款。故上诉人与被诉的天凝大桥改建方案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上诉人了解到嘉善县交通局是嘉善县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改建天凝大桥的选址和方案设计中起主导作用;天凝镇人民政府是当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在改建天凝大桥的选址和确定方案中起决定作用。天凝大桥改建方案是由两被起诉人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3,天凝大桥改建方案拆公路桥建人行桥,改变了桥的性质,使得上诉人的财产权、通行权和经营权受到了损害。被诉的天凝大桥改建方案选址错位,将滥用耕地、无理拆迁,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行政裁定。

  法院认为,本案被诉的天凝大桥改建方案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划设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说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中新网记者在调查采访中还得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也较为慎重和重视,曾派出法官到嘉兴进行调查,还到天凝大桥现场进行了实地踏勘调查。
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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