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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体系 衔接应急管理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26日11:11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月24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先后对国防动员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本次是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该法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表示,国防动员法草案二次审议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有关问题专门听取了相关部门的意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对原草案作出了一些修改,形成了本次会议审议的三次审议稿。

  国防动员建设的指导原则获明确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完善国防动员体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应当明确国防动员建设的指导原则,国防动员体系建设既要考虑国防安全的需要,又要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还要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研究,将该条修改为:“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对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作了规定。采纳对国防动员委员会议定事项的组织实施作出规定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支持重大跨地区、跨行业转产

  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和重要产品制造享受补贴或者其他优惠政策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促进国防产品的创新,建议增加规定科研单位参与重要国防产品的开发也应享受政策优惠。

  为此,草案将相关条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或者重要产品研究、开发、制造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帮助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作了规定。草案还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的跨地区、跨行业的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实施进行协调,并给予支持。”

  为预备役人员训练提供条件和保障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形式和方法,并对专业技术兵员的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国家不仅要为专业技术兵员的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而且也应当为其他预备役人员的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建议将两条合并,并明确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对草案作出了相应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变为“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秦佩华毛磊)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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