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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争评“名牌”商标成风 公权力乱评比作祟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02月27日07:34
  《商标法》1982年出台以来,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分别经过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对于规范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些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商标领域出现了不少新的不正当行为。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我国正在对《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并已形成有关新版商标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及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知识产权研究导师董葆霖教授等专家日前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第三次修改《商标法》,应着力引导我国商标申请从重申请重数量向重使用重质量转变。据了解,董葆霖曾担任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商标谈判首席代表,参加了1982年以来《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起草、论证和修改工作。

  申请数量翻四倍生存率仅三成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商标意识的提高,我国商标注册量迅速增长。截至2009年9月30日,我国商标注册累计申请量为701.1万件,累计注册量为395.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为316.3万件,可谓世界第一商标大国。

  但专家却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国的商标申请量连续居高不下,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恶性膨胀现象,是我国商标申请重数量轻质量的体现。

  董葆霖教授告诉记者,商标每年的正常申请量为40万件,商标从申请到注册,正常只需1年就可完成。现阶段,我国每年商标申请量高达70万件~80万件左右,这就导致了申请速度变慢。面对这种状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采取措施,集中人力、物力解决商标申请的积压问题,把商标从申请到注册时间由3年~4年缩短到17个月。

  但董葆霖告诉记者,这些措施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作的统计报告《中国有效注册商标一览表及中国商标生存率》显示,1997年注册商标223038件,10年后的2007年,这些1997年注册的商标只剩下了70094件,商标生存率为31.43%。

  大量的商标被弃用的同时,更多的商标正在被注册。从1999年到2008年,商标的年注册总数增加了近4倍。

  董葆霖教授分析认为,这些数字充分显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举措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此外,专家还指出,商标代理秩序严重混乱,行政机关乱评比、乱认定导致商标管理秩序混乱,商标注册、异议、转让、撤销、争议等恶意申请行为,也是导致商标申请数量高居不下的重要原因。面对这些恶意的商标注册行为,很多企业被迫大量申请商标,以防受到恶意侵害。

  商标申请数量为何居高不下

  据董葆霖教授介绍,1993年,《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的绝对化作了修改,对于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的,予以撤销。这一修改,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但是,在驰名商标保护的制度中,由于贯彻的是“被动保护、个案受理”的原则,致使商标注册混乱的现象并未得到根除。

  “对于未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未注册的非类似商品受到他人复制、摹仿、翻译而注册使用这些商标不当得利,导致商标权利人受到损害,或者导致消费者产生某种联想,而发生混淆误认,商标管理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采用行政或者司法救济,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禁止复制、摹仿、翻译者的注册或者使用。就案件纠纷解决而言,裁定或者判决只对于原被告或者当事人发生效力,不得针对或者影响第三人,更不得针对社会宣传。这就是被动保护、个案处理。”董葆霖教授解释说。

  董葆霖教授还告诉记者,在商标法律和国际条约的保护方面,保护驰名商标的门槛是比较低的,只要是已经在市场中“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商标”,他人就不得注册和使用,公众知晓程度愈高,相关商品受保护的范围愈大。但是,在现在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执行过程中,驰名商标的保护门槛被抬高了,那些已经为相关公众知晓或者熟知的未注册商标不受保护。这一现实,招致了“傍名牌”者横行。

  这种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正当企业畏惧他人“恶意抢注”的心理,致使企业进行“全方位”商标申请注册,这无疑增加了商标每年的注册量。

  董葆霖认为,一些人错误地把注册申请商标作为生财之道,做起“卖商标批件——《商标注册证》”的生意。特别是“傍名牌”,包围公众熟知的商标注册,利用注册商标,恶意打击正当的生产经营者,破坏生产,阻碍流通。这些是导致我国每年商标注册量大增的主要原因。

  专家建议,修改商标法“注册原则”的绝对化,强调商标使用的意义,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强化保护驰名商标的力度。

  企业为何争相抢注“名牌”商标

  专家们向记者表示,市场竞争应当是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公权力产生的“中国名牌、世界名牌、免检产品、驰名商标”等介入市场促销活动,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者的理性选择,严重干扰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董葆霖告诉记者,诚信的缺失,是破坏《商标法》立法宗旨的大敌。

  尽管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1996年发出《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的通知》,但是,近年来公权力操纵的乱评比活动死灰复燃。各种公权力和公权力作后盾的乱评比、乱排序所进行的市场宣传,产生了严重的不公平竞争后果,将企业竞争逼上了“评比的独木桥”。为了生存和争得“竞争优势”,企业不得不使出各种招数,“不惜一切代价,不择手段”拿下“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杨叶璇认为,商标制度的重要作用,恰恰是必须通过企业依法使用商标,由商标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建立起一套对市场主体的商誉(包括诚实信用)认别体系,按照市场规律实现市场主体以及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优胜略汰。商标法加大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必然使得商标制度所建立的识别体系有坚实的诚实信用基础,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支柱之一。反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将会被干预,企业的负担将会增加,与此同时,也会助长沽名钓誉、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

  杨叶璇教授还表示,政府“政绩观”的渗透和巨额奖励,在使国家财产受到巨大损失的同时,从制度上和源头上造成了现阶段“傍名牌”等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发生。专家建议,严格取缔各种“公权力”对商标(品牌)的评比排序,进一步加大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力度。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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