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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质调查院副部长卖假报告 记者暗访引争议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0年03月01日02:40

  

通过购买假地质报告,一些人就随意挖山取土赚取利润。 制图/杨志成
通过购买假地质报告,一些人就随意挖山取土赚取利润。 制图/杨志成

    副部长出售假报告受审 记者暗访惹争议

  广州市地质调查院质量审核部副部长后日受审,记者暗访惹来争议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郑秋元

  2.5万元就可以买到一份内容虚假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单!有了这份地质调查报告单,就可以破坏原本平静美丽的山林,挖泥取土牟取暴利。3月3日,广州市地质调查研究院质量审核部副部长罗锦华将在番禺沙湾法庭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两项罪名受审。

  每车泥可以净赚两百

  2009年7月,有记者接到群众反映,广州市地质调查院有一名姓刘的领导与开山挖泥的人员勾结,对那些根本没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山林,编造虚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单,每次收费数万元不等。

  而拿着那份地质调查报告单,就可以假借治理地质灾害为名,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山挖土。据悉,每车泥可以卖到500元左右,开挖和运输成本只需要200元至300元,这意味着,每车泥可以纯赚200元左右。根据举报,记者在番禺大石镇随意选取了一处丝毫没有地质灾害的青山,广州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两名工作人员到现场收取2.5万元钱后,果真出具了一份虚构的“广州市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单”。电视台和报纸随即曝光了案件,引起公众一片哗然。

  随着媒体的公开报道,卖地质报告的高级工程师——广州市地质调查研究院质量审核部副部长罗锦华被暴露在阳光之下。44岁的罗锦华是广东省丰顺县人,2009年7月28日,他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经过调查,罗锦华被控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只要给钱青山随你挖

  起诉书里详细描绘了罗锦华卖地质报告的经过。2009年7月10日下午,某电视台记者根据群众举报,为调查广州市地质调查研究院预警室主任刘永全(另处理)出售虚假《广州市地质灾害应急点调查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造成番禺区大石街冼村出现假借治理地质灾害为名挖山卖泥的问题,前往广州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暗访(暗拍)。经该院预警室副主任黄健民(另处理)介绍,记者找到罗锦华。

  记者假借广东东方电力有限公司需要在本区扩建仓库、开山挖土的名义,向罗锦华提出购买《报告单》。一番讨价还价之后,罗锦华在未经批准、超越职权的情况下,同意以2.5万元的价钱出售一份《报告单》。经合谋后,罗锦华与黄健民随同记者于同月13日下午去到广州市大石街会江村一山坡处,通过随意调查,罗锦华和黄健民即出具了一份编造灾情、夸大险情的虚假《报告单》,并现场收取了记者给予的2.5万元。罗锦华将其中2500元分给了黄健民,其余22500元占为己有。

  同月20日晚上,电视台报道了罗锦华和黄健民出售虚假《报告单》的事情。次日,参与暗访的报纸也广泛报道了此案,起诉书认为罗锦华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因此,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在被记者爆出滥用职权之外,罗锦华还主动交代了之前的经济问题——他曾经因为两单招标工程收过工程方3万元感谢费。

  PK台

  辩护人

  记者“钓鱼”证据不合法

  此案辩护人表示,起诉书关于罗锦华滥用职权的指控不能成立,理由在于证据来源不具合法性。“记者采用‘钓鱼执法’方式,提供诱饵即赃款对罗锦华进行犯意引诱,一步步将他引向不法的深渊,人为制造新闻事件。这样的证据不能用。”辩护律师指出,去年上海“钓鱼”执法遭到了媒体和公众的口诛笔伐,即使特定权力机关都不能“钓鱼”,更何况媒体从业人员?

  辩护律师认为记者超越了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特定权力机关才享有的刑事侦查权。设置圈套、陷阱,诱使被告人上当受骗。在本案中,记者不仅仅是记录者,而且还是参与者。“记者的行为存在教唆犯罪甚至自身犯罪的可能性。”辩护律师表示。

  律师还指出:本案中,将罗锦华就滥用职权而入罪,意味着新闻机构和记者充当了司法调查和警察调查的替代工具。也就是说,很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司法机关、警察通过邀请新闻机构和记者进行隐性采访而轻易获得证据,从而规避了《刑事诉讼法》第43条关于侦查机关不得非法取得证据的法律规定。若如此,对每一个公民的权利都有可能造成侵犯。

  被告人

  第一次就撞在枪口上

  据悉,罗锦华对于他在工程上受贿的指控表示认罪,唯独不服滥用职权的指控。他觉得自己的行为的确不对,但记者的暗访也有问题。据其表示,那些空白的地质报告单都在黄健民手中,黄建民对刘永全卖地质报告的事情都是知情的。当天刘永全正好不在单位,记者碰到了黄健民。当时黄健民要赶回家的班车,就将记者介绍给了自己。罗锦华表示,自己之前从来没卖过报告单,就这一单撞在记者的枪口上,所以非常不服。

  记者

  受省纪委委托

  由于记者直接参与了案发过程,记者在本案中也成了证人。记者在证人证词中看到,电视台的记者表示当时省纪委为调查机关作风,与电视台合作暗访一些机关单位,并将不良作风曝光,因此可以算是受了省纪委的委托。当时他们印了广东东方电力有限公司领导的名片,假称该公司需要在本区扩建仓库,要开山取土。但是并未与广东东方电力有限公司沟通,之所以假借他人之名,是为了暗访方便。

  市民

  记者勇气可嘉

  在采访中,与被告人的态度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市民的看法。家住番禺的徐小姐从报纸上了解到案情。她说:“这些人太可恶了,好端端的山都给挖坏了。记者暗访也是无奈之举,在正常情况下,没办法了解事情的真相。记者配合公安部门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勇气可嘉。”

  知名律师

  隐性采访立法空白

  广州中泽律师所律师周玉忠表示,一般的隐性采访遵循良好动机的报道原则,且采访对象的行为在已经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条件下才能进行隐性采访,且一定要经过单位批准才能实施。对于隐性采访所形成的证据,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后同其他证据一样,必须经庭审质证后才能综合采信。对于诱导性隐性采访及诱导性侦查所形成的证据可否采用,由此构成的“犯罪”应否追究及如何处罚,存在较大争议,我国应尽快出台有关立法。

  法律专家

  记者可以进行暗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乔新生则表示,记者完全可以通过跟踪采访报道,将犯罪活动公之于众,从而起到宣传法制的效果。假如记者没有从事犯罪活动,而只是作为旁观者,暗中跟踪了交易发生的整个过程,那么,记者应当以举报人的身份,向侦查机关报案。如果记者扮演犯罪嫌疑人的角色,假戏真做,然后录制有关影像,向侦查机关举报,那么,侦查机关将追究记者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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