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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 武汉职工13种情况下可提取

来源:荆楚网
2010年03月01日09:07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苏永华 实习生吴刚)今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职工在13种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余额,省内异地买房有望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

  条例多处向困难群体倾斜,着重对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按规定,职工符合以下6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可以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以下7种情况下也可提取公积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规定,银行直接或者变相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中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并公示。

  此外,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与其他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为双方职工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提供服务。届时,省内城市居民到武汉购房,可望跨城市使用公积金贷款,享受利率优惠。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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