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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单方退出”制和“离任回避”制施行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3月01日19:28
  中新网重庆3月1日电(银雪)3月1日,重庆法院《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工作的审判岗位领导干部任职限制的规定》正式施行,同时,重庆法院《对人民法院离任工作人员严格回避的规定》也从今起施行。

  从即日起,配偶、父母、子女在其任职法院或管辖法院所在区、县从事律师工作的渝法院工作者,不再作为审判岗位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提请任命。已任命的审判岗位领导干部,若配偶、父母、子女继续在当地从事律师工作,将在三个月内提出辞去审判岗位领导职务的申请。

  《规定》要求,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工作的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须在一个月内向所在法院相关部门报告。配偶、父母、子女不再在当地从事律师工作的法院工作者,也须向所在法院书面报告。未按规定报告者将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批评,已担任审判岗位领导干部的将会责令其辞去或免去领导职务,未提出辞职申请的将被调离审判岗位。

  同时,《规定》亦适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在当地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院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此外,重庆法院《对人民法院离任工作人员严格回避的规定》也同日施行。根据该《规定》,重庆各级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并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被开除公职的法院工作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上诉人员可依法在渝法院为其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

  《规定》对“审判岗位领导干部”进行了界定,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委员以及审判、执行部门正、副职官员均在其列。据悉,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将建立离任工作人员名册,并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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