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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签发被告不明裁定书 拒绝解释要律师还材料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3月02日04:23

  山东沾化县法院签发被告不明裁定书

  法院裁定书被告“张冠李戴”

  本报讯 (记者孙旭阳)近日,山东省沾化县法院签发了一份被告不明的民事裁定书。依据此裁定,法院冻结了外地一家公司的银行账户。

  法院裁定书换身份

  这份“(2010)沾下民初字第49号”裁定书落款为1月26日。开头,被告为哈尔滨友联兴经贸有限公司。正文的案由中,被告却成了哈尔滨天聚源经贸有限公司。裁定结果中,被告又“变回”友联兴公司。

  裁定书称,原告沾化阳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沾化县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获法院批准,故对友联兴经贸公司在某银行的存款5万5千元予以冻结。

  友联兴公司负责人证实,银行通知该公司账户被冻结后,他们委托律师刘鹏燕到沾化县法院询问,才拿到了原告的起诉状和法院的裁定书。

  起诉状上,被告为哈尔滨天聚源(友联兴)经贸有限公司,与裁定书上的两个“被告”又不相符。

  “究竟谁是被告呢?”刘鹏燕向沾化县法院提出裁定复议申请,要求解封账户,如原告欲起诉友联兴公司,可另行起诉。

  法院要求律师还材料

  刘鹏燕的请求遭到拒绝。“法院态度很蛮横,说诉状错了,可以给你换一份呀。”

  2月23日,沾化县法院发函“郑重告知”刘鹏燕,称本案被告就是友联兴公司。“2月4日你来我院,在我院工作人员没注意的情况下,拿走了‘原告’欲起诉被告哈尔滨天聚源(友联兴)经贸公司的一份材料”,要求刘鹏燕“五日内务必”将该材料归还。

  这让刘鹏燕感到“很搞笑”。“本来是起诉书和裁定书,怎么变成了欲起诉的证据?”更何况,裁定书白纸黑字地写着,友联兴公司是“被告”。

  刘鹏燕表示,她不但不会归还上述文书,还将于3月2日向山东省高院投诉此事,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法院拒绝解释

  友联兴公司负责人说,沾化县法院一开始还承认工作失误,但后来就归咎于律师,说律师偷了他们的材料。

  该负责人称,该公司从未有过“天聚源”的名称。五六年前,他们与沾化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确有生意往来,但早就货款两清,不清楚该公司为何数年后突然诉讼。在被告是谁都不明确的情况下,还通过了沾化法院的立案审查。

  昨日,记者打通该案法官边某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本案的书记员王利也拒绝解释此事,要求记者“跟上级联系”。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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