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拖欠工资 保姆无奈“自取”
本报讯 因雇主无故拖欠工资,保姆无奈之下偷拿雇主钱财,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到她事出有因、主动投案自首以及认罪态度好等因素,日前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2009年8月25日,徐某通过某家政公司介绍到大兴区亦庄镇某小区被害人张某家中做保姆,双方约定每个月工资1300元。干了一个月后,徐某向张某索要工资,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托就是不给。10月初,张某只支付了700元给徐某。一直到11月10日,张某拖欠徐某工资共计2600元。
当晚7点多,徐某下定决心辞职回家,但却身无分文,于是趁徐某不在家之机,在卧室电脑桌抽屉里盗窃人民币2600元。11月12日,心中忐忑不安的她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2600元全部归还被害人。被害人亦表示谅解徐某的行为。
承办检察官介绍,虽然徐某秘密窃取雇主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徐某盗窃的起因系被害人张某拖欠其工资,她身无分文,无法回老家,这才起意盗窃张某2600元,且盗窃数额与张某应支付的工资数额一致,同时,案发后她主动投案自首,并已全部归还赃款。因此,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徐某的盗窃行为系事出有因,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其又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退赔赃款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