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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质疑”外资银行第一案开庭 原告败诉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3月02日19:49
  中新网上海3月2日电(记者陈静)正准备提前还贷的李先生,突然觉得银行的帐户管理费计算方式与自己的“南辕北辙”,他认为收费不合理,便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退还多收的账户管理费及利息。由此李先生也成为沪上“质疑”外资银行贷款帐户管理费计算方式的第一人。

  今天下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法院作出当庭宣判,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悉,2008年7月,35岁的李先生因急需资金向某知名外资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约定,李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33000元整,后来,银行实际审核贷款金额为27500元,贷款期限24个月,利息按年利率7.7%计算,同时约定“每月按贷款本金的0.49%向银行支付账户管理费”。

  2009年6月,李先生想提前还贷,而银行的计算结果却与李先生大相径庭。李先生认为,“帐户管理费”被银行“多算”了1500余元!银行始终按照贷款总额27500元的基数来计算管理费,而李先生则认为,既然自己每月已偿还部分贷款本金,银行的计算方式有失公平。他要求银行按其计算方式退还多收的费用和利息,共计1632余元。

  法庭上,银行方面表示,合同在帐户管理费收取的表述上不存在“歧义”,李先生已实际履行合同一年之久,在收到银行年度对帐通知单后始终未对贷款本金的含义提出任何异议,由此可知李先生知道上述计算方式。

  法院认为,李先生在签订和履行本案系争合同过程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时是按照全部贷款本金为基数来进行计算的,遂做如上判决。

  浦东法院副院长——本案审判长陈萌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中李先生申请的贷款产品属于无担保短期消费贷款,是一项新兴的金融产品,民众在选择购买、享用该类金融产品时,不仅要看到此类产品无需担保的积极方面,也要全面仔细了解产品所需要收取的各类费用以及详细的计算方式,便于进行全面衡量,选择最适合自身特点的消费贷款产品。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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