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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引发的“侵权案”

来源:解放军报
2010年03月03日06:38
  2月1日晚上,湖北某预备役高炮师勤务队召开了一次特殊的军人大会。会上,班长小王当着全队官兵的面,向本班战士小曾说了一声“对不起”,并作了检讨,赢得了战士们热烈的掌声。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前段时间,该师组织了一次征文比赛,小曾对这次征文非常重视,精心撰写了一篇文章。稿件写完后,小曾拿去交给王班长,王班长感觉小曾写得不错,与自己想写的文章差不多,于是未经小曾同意,就大篇幅“引用”,并将自己完成的征文上交到师机关。很快,征文比赛结果出来了,王班长的征文获得了一等奖。小曾一看,这不就是自己写的吗?于是,他立即拿着原稿找到连队干部告王班长侵权。

  事情传开后,犹如一石激水,引起一片哗然。有人说,王班长这种做法明显是错误的,侵害了小曾的权益;也有的人认为,小曾的稿子只是初稿,王班长只是引用,不算侵权,小曾有些小题大做。

  指导员赵晓军了解原委后,先是认真查阅了相关法律资料,并以此为例上了一堂生动的法纪教育课,使大家认识到,小曾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应享有著作权。原因就在于未发表的作品同样属于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最后,勤务队党支部为此专门召开了民主生活会,通过帮助教育使王班长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提出向小曾赔礼道歉并作出检讨,这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即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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