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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被投诉售过期食品 工商部门立案(图)

2010年03月03日14:45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黄先生在“家乐福”超市买到的过期食品。
黄先生在“家乐福”超市买到的过期食品。

  工商部门已经立案 律师称销售过期食品已成行业潜规则

  “家乐福”超市被投诉销售过期食品

  《法制周报》记者 吴为民 文/图

  过期食品,容易被细菌、病毒、寄生虫等所污染,对消费者的身体乃至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为我国法律禁止销售,但商场、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现象频繁出现。

  2月27日,长沙市民黄先生向《法制周报》投诉,称其春节期间在家乐福超市长沙芙蓉店,买到了一批过期食品。记者调查发现,就是在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加大整治力度的春节期间,销售过期食品的事件依旧频频发生。有法律专家称,“销售过期食品是行业的潜规则,消费者需睁大眼睛防范。”从本期开始,《法制周报》开展“3·15揭开行业潜规则维权特别行动”,本报特别向每一位消费者征集维权的内幕线索,维权热线:0731-84839110。

  在“家乐福”买到过期食品

  2月27日,长沙市民黄先生告诉记者:春节前夕的2月9日,他和爱人到位于长沙市芙蓉广场的家乐福购物,购买了7包“好巴食”豆腐干熟食,以及20多枚“唐人神”火腿肠等商品。

  黄先生回忆,他和爱人走出家乐福超市,准备打开一包“好巴食”豆腐干食用,突然发现这包豆腐干的外观有点不对劲,似乎已经腐烂。于是,黄先生开始仔细查看“好巴食”豆腐干的外包装。

  这一看不要紧,黄先生说他惊讶地发现,这包“好巴食”豆腐干已经过期——生产日期为2009年4月3日,保质期为270天,这款食品理应在2010年的1月3日停止销售;而“唐人神”火腿肠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11月1日,保质期为90天,这款食品理应在2010年的2月1日停止销售,但是这两款食品直到2月9日均在“家乐福”超市销售。

  于是黄先生愤而向媒体投诉,他认为作为零售巨头的家乐福超市,无视食品保质期,严重侵害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应当受到舆论的谴责。

  工商部门已经立案

  黄先生告诉记者,在向媒体投诉的同时,他还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希望监管部门对“家乐福”超市进行严惩。

  随后,黄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盖有“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公章的受理通知书。这份编号为2010(0810429)的受理通知书显示,芙蓉区工商分局已经受理此起投诉,并经初步审查,长沙市家乐福超市芙蓉店销售的“好巴食”和“唐人神Q逗儿”为过期食品。

  3月1日,《法制周报》记者来到长沙市家乐福超市芙蓉店,服务中心负责人何经理接待了记者。

  何经理表示,消费者已经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双方将在3月8日进行协商,超市愿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赔十”的方式进行理赔。

  何经理表示,为了防范食品过期后还在销售的情形出现,超市对此要求很严格,有导购员的专柜基本上是7天一次清理,把快要到期的商品清理出来;没有导购员的专柜要晚一点,但是也会进行清理,但是还是难以避免的发生食品过期的情形。何经理还担心,消费者有可能是拿别的商场销售的过期产品来“敲诈”超市。

  销售过期食品频繁发生

  作为零售巨头的“家乐福”超市,竟然被投诉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黄先生认为“实属罕见”。然而据记者调查发现,销售过期食品并非个别现象,而是广泛存在于整个销售行业。

  春节前夕,一名消费者在位于南昌市火车站附近的江西特产超市,花10余元购买了数包赣南名特产友家牌月亮巴。检查包装袋后发现,该月亮巴生产日期均为2008年11月4日,保质期为180天。过期近1年的食品,却摆放在货架上销售,让人叹为观止。

  据辽宁媒体报道,有商家将过期食品重喷生产日期,然后卖给消费者:春节前夕,于女士在鞍山市铁东某超市购买了两箱罐装啤酒,随后于女士开启了一听啤酒,饮用后发现口感不对,一看标注生产日期是2009年9月12日,但仔细查看生产日期后发现,该生产日期是后印上去的,抹掉后发现该啤酒的真实生产日期为2009年3月12日。

  由于该啤酒保质期只有6个月,也就是说于女士购买时啤酒早已过期。

  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现象的广泛存在,有消费者甚至开始“职业打假”。据《广州日报》报道,在超市工作了6年之后被迫离职的打工仔黎钊源,从销售过期食品上悟出了“生财之道”:先在超市购买过期的包装食品,然后向超市提出十倍赔偿。短短两个月,他走遍广州各大超市,在约50次的索赔经历中,80%都从超市方成功拿到了不同额度的赔偿,共赚得万元以上。

  专家称为“行业潜规则”

  对于广泛存在的销售过期食品现象,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余小波律师表示,“销售过期食品绝非个案,这已成为行业潜规则,我不但在帮助消费者维权的时候碰到,甚至我本人也经历过这样的事情。”

  余小波律师告诉《法制周报》记者,在多次为帮助消费者维权的同时,他本人在省内某知名超市遭遇“过期食品”事件,当时他在超市转了一圈,发现该超市存在大量的“过期食品”,因超市负责人顾忌其身份,马上表示歉意并给予赔偿,余小波律师遂没有深究。事后,该负责人明确地告诉余小波阿律师,这是行业的潜规则,并告诉他不要到哪些地方去购买食品。

  经过总结,余小波律师提醒本报读者,过期食品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生命安全,为防范在日常生活中购买有害于身体健康的食品,消费者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查看食品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注意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尤其是火车站等人口流动大的场所更需注意,这些场所的超市、小卖部修改生产日期并非罕见。

  2、看包装食品的包装袋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是否标明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所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要注意选购包装标识齐全的食品。

  3、对于进口食品,一定要看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了原产地及国内代理商、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等法定内容,不要认为凡是进口食品都是好食品。

  4、当你在选买好食品时,要主动向经营业主,特别是商场、超市索取并妥善保管购物凭据,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作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的重要证据。

  5、当发现购买到有问题的食品时,要及时向属地工商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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