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法佑中国
选举法的修改是今春全国两会的重大议题之一,结合一个特殊的背景,其意义已超过修法本身。
中央曾于1997年设定目标,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今已至冲刺与验收期。根据中央要求与各级立法机关表态,这一目标将被确保实现。
选举法在此至少承担两大使命。作为今年全国人代会唯一审议的法律案,其完善是形成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个步骤。过去城乡选举权的不平等,如今已不合时宜,从四比一一步到位改至一比一,如此大动作,折射出法律体系形成之年的冲刺意味。
不仅如此,选举法对法律体系还具有很大的“溢出效应”。该法是关乎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制度的一部核心法律,人大同时又是主要的立法机构。优化代表构成、完善人大制度,是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的根本所在。代表拥有提出、审议、表决议案的权力,其身份背景、能力素质、时间精力等特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乃至决定了法律的有无与质量高低。
当然,城乡平权等新规尚待下次换届才产生实质作用,新法的溢出效应并非当下生效,而是在未来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时发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是一个开放而发展的体系,一旦宣告形成并非意味着就此收宫。在我们这个文明悠久但缺少民主法治传统的古老大国,在只有六十年历史的新中国,在只有三十多年历史的新时期,在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只有十几年、几年时间的新阶段,法律体系的“形成”还只是一个基础,在向真正法治国家迈进的航道里,我们才刚刚开始。
未来人大立法的一个重要取向是继续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而未来政府立法,根据今年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的法制建设将得到特别重视。合而言之,则为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这是法治的要义所在,也是过去几千年、几十年的经验教训所在。在这方面,中国仍任重道远。由此再出发,以人为本内核当一以贯之。走过五千年辉煌史也是苦难史,中国和她的国民,将在良法之治的护佑下继续远行。□
(文/汤耀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