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贤忠通讯员杨坤)免费商品或者服务如果出了问题怎么办?是不是“免费”就能“算了”?“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即,记者3月8日从和平区法院了解到一案例,沈阳一消费者在搭乘超市免费班车时意外致残,最终超市被判赔偿。
免费接送乘客摔伤
2007年11月20日,杨女士到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开办的大润发超市和平店购物。17时左右,杨女士乘坐超市的9号线购物接送车返家。该车行驶至杨女士家附近的铁西区七路重工街车站,车停稳后,有4名乘客在杨女士之前下了车,可是等杨女士下车时,却出现意外。
由于前一天沈阳刚刚下过雪,车内地面有积水。杨女士在下车过程中不小心摔倒,造成右踝骨折。2008年11月21日,经司法鉴定,杨女士踝部骨折的伤残程度为九级。
超市辩称乘客疏忽
杨女士认为,超市提供的接送车在雪天未采取防滑措施,也未向乘客提示“地板有水、小心滑倒”,她摔伤超市应负有责任。向超市索赔未果,杨女士将超市诉至法院。
超市辩称:杨女士并不是第一个下车的,之前已有4名乘客安全下车,为什么偏偏她在下车时摔伤?应是其疏忽大意造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应自行承担责任。况且超市与沈鑫公司签有班车租用协议,协议约定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乘员受伤事故,由沈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超市担主责
法院认为,杨女士到超市购物,乘坐超市提供的购物接送车返家,属消费者。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由于车内积水未得到及时清理,导致杨女士在下车时摔伤致残,超市应对杨女士所受损害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
杨女士明知车内有积水、地面滑,在下车过程中应尽到比平时更多的注意义务。且在杨女士之前已有4位乘客安全下车,证明杨女士下车时车已停稳,那么杨女士的行为欠缺一般人具有的起码的注意意识。故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杨女士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法院判决润泰公司赔偿杨女士5万元,保险公司在责任险内赔偿2万元,沈鑫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宣判后,杨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市法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免费服务不能免责
和平区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免费接送班车虽然是无偿服务,但它是超市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一部分,是商品销售的配套服务部分。既然是一种服务,杨女士乘坐的免费班车当属服务场所,超市对其服务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杨女士摔伤的前一天,沈阳刚刚下过雪,乘客上车鞋上的积雪必然融化成水。在这种情况下,雪水是否能够得到及时清理?若不能及时清理,经营者是否采取防滑措施?若不能采取防滑措施,车厢内是否有“地面有水,小心滑倒”字样的警示?超市既未及时清理车厢内的雪水,亦未采取防滑措施,更无警示标识,因此超市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因其不作为而造成的侵权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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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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