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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权不能长期“束之高阁”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10日14:51
  据新华网3月9日报道,委员长吴邦国强调,2010年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加强对经济工作和解决民生问题的监督,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目标的顺利实现。

  的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长期沉睡,尤其是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的权利。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这些带有强制性的监督形式没有被各地普遍采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也影响了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现在,我们欣喜的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方面带了一个好头,值得地方人大效仿学习,不断解放思想,敢为人先,持续提高地方人大的工作水平。

  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质询权,个人认为还有以下几个环节需要关注:

  首先,要解除行使质询权的思想障碍。提出质询案,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宪法和监督法都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质询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力,运用这种监督形式丝毫不损害党的领导,恰恰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对人民利益的维护,也是对党的领导的维护。现实人大工作中那种顾及颜面、得过且过的想法,那种息事宁人、走走过场的做法,都是要不得的。

  其次,要依法质询。《监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级、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这里面,首先要把握好集体行使职权原则,因为无论在哪一级人大常委会,都不允许个人去提出质询案。同时,要严格把握质询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严肃审慎的提出质询案,通过调查研究,对质询的内容和政策依据,以及各种数据等做到准确无误,确保质询做到有的放矢、有理有据。

  第三,关于质询结果的运用。《监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如果对答复结果满意,则质询自然终止;如果对答复结果不满意,一般可以做以下的处理:一是可以由提出质询案的人大代表或委员提出处理意见,经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批准,递交受质询单对象处理,限期整改,并有权监督及得知处理结果。二是对质询问题进行特定问题调查,由调查委员会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包括撤职在内的相应的决议、决定。

  这则消息透露出的信号是:人大监督,渐由“温柔”变“严厉”。可以想见,在不久的将来,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质询权、乃至罢免权都不再是新闻。

  (安徽省寿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方正)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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