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主题为“人大立法、监督工作”的集体采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局长窦树华,出席集体采访并回答问题。
中国青年报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想请问高强主任。这两天我们在代表团采访的时候,发现代表对预算草案报告和去年预算报告的审议积极性不高,很多预算审议报告遭遇冷场的局面。有代表建议,预算报告应该由财政部长亲自在会上宣读,也有代表认为财政部、发改委应该有相关人士到现场进行答疑解惑,与代表形成互动。请问高主任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想请问李飞副主任。我们注意到昨天在吴邦国委员长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今后要依法开展质询和询问活动,我们注意到这在《常委会工作报告》当中是第一次,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以后如何依法进行这种质询和询问活动?谢谢!
李飞:我接着回答第二个问题,关于质询和询问,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个重要方式。特别是《监督法》实施以后,对询问和质询的程序进一步完善,这也是人大常委会开展日常监督的一种具体方式。今年《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以后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的时候,也要运用好这种方式。《监督法》当中专门有一章对“询问和质询”作了规定,询问现在开展得比较普遍,就是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的时候,有关政府部门,包括“一府两院”都要派负责同志到审议的会场,在审议过程中,直接回答常委委员提出的一些问题。现在也是这样,人大常委会分六个小组,每次审议某一个议案或工作报告的时候,都有相关的机构负责同志到各个小组去,在审议过程中,随时回答委员们提出的问题。所以说,日常开人大常委会的时候,询问随时都在进行。
质询与询问不同,《监督法》中也进行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0名常委委员联名提出质询案,省级人大常委会5名常委委员联名提出质询案,县级人大常委会3名常委委员可以提出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地方人大的主任会议列入议程之后,被质询的机关和负责人回答质询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派人直接到会上口头回答质询;另一种方式是被质询的机关提出书面的答复材料。如果提出咨询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这个答复不满意,经委员长会议和主任会议同意,还要继续执行。这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个具体方式。
委员长在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了几种工作方式: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这主要是工作监督的一种具体的方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