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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进行时 有建议有争议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2010年03月11日06:39
  我看两会

  目前正值全国两会召开之时。本次两会,热点不断,亮点频出。之前,代表委员们的各种议案提案和建议成为焦点;继而,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激动人心,其中的不少亮点让人们充满期待。委员和代表们每天都有话题引人思考。当然,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但不管建议也罢,争议也罢,这些话题,都是我们关注的话题——

  如何界定并规范“灰色收入”

  肖华

  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有一句“规范灰色收入”的表述。一些代表委员建议,哪些收入算“灰色收入”,还需要明确界定。如果是不合法的收入,则不止是规范问题,而应该杜绝。——(综合新京报等报道)

  一些代表委员认为,报告首提“灰色收入”表明了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现在一些群体收入为什么这么高,收入差距为什么这么大,腐败为什么还不断存在,不能不说和“灰色收入”有关。因此,要缩小收入差距,减少并遏制腐败,我们对“灰色收入”问题不能不高度重视。

  但什么是“灰色收入”,哪些“灰色收入”要规范,哪些收入要取缔,还需进一步细化,否则就会因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这些争议,证明了我们在治理“灰色收入”上有制度漏洞,这些制度漏洞才导致我们对“灰色收入”有很多分歧,使人难以分清对“灰色收入”到底是规范还是取缔,以及如何规范等。有人正是利用制度的漏洞,利用人们对“灰色收入”看法的分歧,为自身腐败寻找借口,把一些贪污受贿所得说成是“灰色收入”,以便逃脱法律的惩处。“灰色收入”为什么有制度漏洞,恐怕还是因为当前“灰色收入”的复杂性,对这样一个如此复杂的问题要制定管用的制度是很难的。

  但是无论有多难,我们都应该把这方面的工作做好。“灰色收入”问题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这就说明“灰色收入”已经成为当下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热点。当务之急,就是要在此基础上出台相关法规和制度,比如,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收入叫灰色收入,分哪几种情况,具体如何处理等等,有了清晰界定,规范和解决起来就相对好办一些,这也是我们所乐于看到的。

  医疗改革既要法律开路又需道德护航

  谭伟

  昨天,全国政协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小组讨论时表示,目前热议的公立医院试点改革,是要对30年来公立医院形成的“趋利”体制进行彻底改变的大手术。他透露,公立医院将取消行政级别,实行全员聘用制。(3月7日《京华时报》)

  医疗改革是一项长期的实践过程,要根据国情,不断满足群众需求。医疗改革目标关键是要保障人人都能看得起病,看得好病。黄洁夫委员提出对“趋利”体制进行大手术,这应该是医疗改革一个很好的继续。当前的形势下,推动医疗改革,法律开路要先行,扫除不良因素,而后,道德护航要紧紧跟上,以此提高从医人员的自律水平。

  医疗改革需法律开路,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打击社会不法分子和医院内部灰色收入;二是保障从医人员的合法权益。二者应该同时进行,肃清社会不良风气,医院和从医人员把自己份内的事情做好,把相关的体制、机制理顺。不能出现病人找不到合适的医院看病,相信虚假广告而误碰医托,中招花了大钱,还延误了病情的状况。这也是形成“看病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医疗改革还需道德护航。“看病难”的另一个原因是看不起病。现在医药费用相对太贵,看一次病少则几十,多则几百上千元。其实有些药品对于病人并不必要或者药品被虚抬价格,这时便需要道德来护航。这里的道德具体来说应该是“医德”。医生应该以治病救人为己任,以高水平高服务质量对待每一位病人,对症下药,不让病人多吃冤枉药,不让病人多花冤枉钱,达到自律。当然前提应该是法律制度得以完善,以及社会物质经济水平持续发展。

  执行力:整治恶意欠薪的关键

  刘凯玲

  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做客CCTV12《我建议》,与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直接沟通,针对劳动者小曹“拖欠工资老板跑了”的问题,张鸣起呼吁应该在刑法中设立恶意欠薪罪,“对欠薪逃逸这样的恶意欠薪要加重处罚的力度,增加违法的成本”。(3月7日《辽沈晚报》)

  针对“拖欠工资老板跑了”的问题,张鸣起呼吁设立恶意欠薪罪,对恶意欠薪加重处罚的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其民生情怀值得肯定。如果恶意欠薪入罪,将对恶意欠薪企业产生威慑作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在我看来,相关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是防范欠薪,欠薪事件发生后,再来惩治恶意欠薪企业,实际上是一种马后炮式监管方式。实际上,应对恶意欠薪,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执行力。

  欠薪事件为何频频发生?应该说,劳资双方权利、地位不对称是其中重要原因。在现实劳资关系中,由于劳动者话语权缺失,有的劳动者并没与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讨薪经常会遇到证据收集难,维权效率不高等问题。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政府在处理欠薪问题上,执行力不够,尚未对欠薪企业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这既伤害了农民工的利益与感情,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形象。如果不提高法律执行力,增设恶意欠薪罪,恐怕作用也有限。

  除此之外,症结还在于社会信用机制缺失、执法执行力不够、劳动者维权渠道不畅通。因此,事先建立行之有效的欠薪预防机制,比事后追究恶意欠薪者的责任要重要得多。比如,对工资发放实行举证倒置制度;完善社会信用系统,只要企业欠薪,不管老板是否逃逸,是否恶意,就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让欠薪者寸步难行;发挥企业工会的积极作用,由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展开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待遇、工资结算方式、工作条件等方面问题的协商谈判,等等。

  更重要的是,职能部门要增强执行力,给法规制度通上“高压电”。一方面要主动出击,到一线查处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另一方面要认真受理举报,做到件件有回音,谁触及欠薪“高压线”,就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及时赔偿劳动者。惟其如此,法律制度建设才有意义,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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