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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绑架企业家老母勒索50万 最后时刻放人开溜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0年03月16日06:03

  两男绑架企业家老母勒索50万

  特警狙击手上阵,歹徒最后时刻放人,江都“3·9绑架勒索案”两案犯昨全部落网

  3月9日,江都一男子为偿还高利贷,竟伙同一未成年小伙绑架当地一知名企业老板的老母亲,向该老板勒索50万元。接到报案后,江都警方在当地全境布控,省公安厅向全省发出查找受害人的紧急通知。14日,在营救人质现场,江都警方请来了扬州公安特警大队的狙击手,占据周边制高点,一旦人质受到威胁,狙击手即果断击毙绑匪。心虚的绑匪在最后时刻“主动”放人,后在逃跑途中被擒获。15日,震惊江都的“3·9绑架勒索案”告破,当日,另一绑匪也在江都落网。

  本来是想绑架老板本人

  去年底,江都宜陵镇中年男子丁某,做生意借了高利贷,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春节后面对经常上门索要债务的债主,丁某急得焦头烂额却又无计可施。“情急”之下,丁某动起了邪念:“不如绑架一个老板,这些有钱人都怕死,不怕不出血!”

  丁某几乎没动什么脑筋,就“锁定”了目标。本镇人庞兵(化名),和妻子经营一家规模企业近十年,是远近闻名的企业家。对丁某而言,这样的人绝对是绑架对象的不二人选。确定绑架对象后,丁某马上找到自己的一个朋友,让他一起干。谁知道对方听了连连摇头,表示自己没这个胆量。丁某找到和自己熟悉的在江都城北某饭店打工的17岁邳州小青年黄某,对黄某说:“那个老板差我钱,一直不想还,我气不过准备绑架他,逼他还钱。”涉世不深的黄某一听挺“同情”丁大哥,加之自己也能搞到钱,很爽快地答应了。

  3月初,丁某找来了一辆面包车,与黄某一起来到庞兵的厂区周边踩点。两人在厂区周边转了一圈,没有见到庞兵出现,便准备绑架庞兵的老婆,可等了好长时间,庞兵的老婆也没有出现。“看来等不到他们了,就算等到他们,他们坐在汽车里,也还是绑架不了。我看不如把车子开到老板家里,把庞老板的老母亲绑架了,这样也容易得手,到时候不怕庞不拿钱来赎!”

  9日,天气特别阴冷,中午一阵寒风过后,下起了少见的“太阳雪”。丁某与黄某驾驶面包车来到庞兵老家。两人先将车子停在一边观察,经过了解,庞家除了庞兵的老母亲,还有庞兵的妹妹。过了一会儿,庞兵的妹妹出去了,两人开始动手。敲开院门,丁某对老太说起“演练”了多次的谎言:“大妈,我也是宜陵人,就住在隔壁村。你儿子是老板,能不能麻烦你跟你儿子说说,让我在厂里面找个事做做,干什么都行。我准备了一点礼品在车上,请跟我们带上礼品到厂里去一下。”

  乡里乡亲的,人又很“诚恳”,老太觉得应该帮这个忙,就跟他们上了车。车子发动了,可老太却发现车子并没有朝儿子厂子的方向开:“停车!你们要带我到哪儿?我不去,你们让我下车!”可这时,两个人再也不像刚才那么斯文了,竟然凶相毕露,说起了粗话:“妈的,你这个老东西,老实点!”说着就把老太绑了起来。老太刚喊了声“救命”,面对凶神恶煞般的两人,就再也不敢喊了。

  特警狙击手制高点,“锁定”面包车

  当天傍晚时分,庞兵的手机响了起来,妹妹告诉她妈妈不见了。开始家人以为老太外出走亲戚见老姐妹了,到了第二天早上,家人找了一夜也没有找到,这才意识到事态严重,马上向江都警方报案。警方分析,鉴于庞兵夫妇的特殊身份,老太失踪极有可能遭人报复或者被人绑架了。专案组一面围绕庞兵的社会关系展开排查,一面等待绑匪打来电话。

  13日下午1时许,绑匪终于沉不住气了,拨通庞兵的手机恶狠狠地命令道:“你妈在我手上,她不要紧,你快准备50万!”说着就挂断了电话。失踪几天的老太终于有了眉目,专案组成员干劲倍增,迅速“关城门”在全市密集布控,围捕犯罪嫌疑人。扬州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王少鹏带着刑侦、特警等相关部门人员来到江都指导破案。省公安厅也向全省发出协查通告。警方明确:确保人质及受害人家属的安全,如有必要,则采取果断措施。

  14日,犯罪嫌疑人丁某第二次拨通庞兵的电话:“你妈在我手上,我让你听一下她的声音。”电话中果然传来了老妈的声音:“孩子,我在他们手上。”丁某迅速丢下一句:“今天晚上必须交易,时间地点到时我再通知你。”说着就挂了电话。

  当天晚上,办案民警全部进入战斗状态,现场路面、街头巷尾各个出入口都安排便衣民警伏击守候。从扬州请来的特警狙击手,也按照指定位置悄悄进入现场,占据现场制高点的有利位置。一旦穷凶极恶的歹徒有“撕票”的可能,狙击手将采取果断措施,在保证人质及过往群众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绑匪就地正法。

  傍晚时分,嫌疑面包车悄悄靠近伏击地点。车上的丁某再次拨通了庞兵的电话:“庞老板,你钱带来了吗?你妈就在车上呢。”而庞兵则按照警方的安排镇定回答:“放心吧,我不会失约,这点钱对我来说不算什么。”歹徒似乎放松了很多,面包车一路开了过来。“全体注意,目标出现,实施抓捕,请一定要注意保证人质安全,决不能伤害无辜群众。”随着现场指挥员的指令,现场特警的狙击步枪已将目标车辆锁定,狙击手们全神贯注地观察着现场情况,等待进一步的指令。

  可就在这个节骨眼上,一个事先人们想不到的情况出现了。

  最后时刻放人“开溜”,当晚被捉

  “你是老板吗,算了,钱我不要了,我把你老妈送回来了,你领人吧!”不知是丁某良心发现,还是感觉到了现场的紧张气氛,心虚胆怯了,最后时刻选择了“开溜”。丁某话音刚落,一个头发花白的老太颤颤巍巍地走下了车,那辆面包车一溜烟地开走了。

  民警迅速把老太接了过来,另一路民警则对目标车辆迅速展开围捕。骤然发现“追兵”,面包车上的丁某驾车没命地奔逃,在参战民警的围堵下,当晚10时许,在328国道与江都宜陵镇宜吴路交界处,面包车被逼停,丁某下车束手就擒。

  庞兵和老母亲团聚后,老人老泪纵横:“孩子,我以为再也见不到你了,没想到还能回来。”3月9日那天,丁某与黄某把老太弄到丁某的老家,关在里面。几天里,黄某负责看守,丁某则负责与庞兵联系,要他拿钱交易。“电影、电视里面,那些黑老大就是这样弄钱的。我也没有多想,就找人干上了。唉,我真后悔死了!”落网后的丁某在审讯室里不停叹息。

  昨天上午,根据丁某的交代,江都警方在城区将另一名参与绑架作案的黄某抓获。案子的最后关头,丁某“放出”了老太,这出人意料的一幕该如何认定,能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中止?办案民警分析,丁某最后时刻放人,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后果,但已构成严重暴力犯罪,且性质恶劣。将来如果被法庭认定为犯罪中止,根据刑法可能会从轻处罚。

   通讯员 江宫轩 高宝亮

  本报记者 陈咏

  名词解释>>>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有“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两种类型。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出于自身的原因结束了犯罪行为,同时又积极作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在共同犯罪中,其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的,不仅要自己自动放弃犯罪,还必须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否则不成立中止。对犯罪中止的犯罪嫌疑人,刑法认定应负刑事责任,对出于自身原因而采取中止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刑法免于处分,造成后果而又积极抢救,有效地避免了犯罪结果发生的,刑法给予减轻处罚。

  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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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走小孩勒索未果释放

  绑匪:“这也叫绑架?”律师称属于绑架既遂

  因为“手头有点紧”,2009年10月,成都新津两名23岁的男子便密谋“弄点钱来花花”,正当他们寻找“目标”时,在游戏厅内看别人打游戏的7岁男孩小文(化名)进入他们的视线,二人顿生歹意,将小文(化名)诱骗至河边并绑架,随后多次打电话给小文母亲,向她勒索7000元。当警察排查至一名嫌疑人家中并将其抓获时,该男子却说:“这也叫绑架啊?我钱也没弄到,小孩也放了!”

  律师表示,在此案中,绑匪曾某、刘某均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他们以为钱没勒索到,小孩也被送回原地就没事了。对此,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昊介绍,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绑架罪的行为人主观罪过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由于嫌疑人最终将小孩释放,也没有勒索到钱财,他们的行为是构成绑架罪既遂、未遂,还是中止,这也是本案的关键点之一。一般认为,绑架罪是刑法上的行为犯,只要控制住了人质,该绑架行为即为既遂,因此,本案中嫌疑人的行为属于绑架既遂。嫌疑人在完成绑架行为后,勒索未果,故放弃勒索意图,并将人质送回原地,这个可以作为法官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据华西都市报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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