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珍稀动物致死亟待入罪
□晨报评论专栏作者 杨 涛
继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死虎事件曝光三天后,3月14日,沈阳市政府首次召开媒体通气会,明确表态查处死虎问题,并拨款700万元救助剩余老虎,恢复动物园正常管护。有动物园资深员工称,死虎事件起于故意饿死老虎要挟政府埋单。(《南方日报》3月15日)
这位资深员工解释说:“动物园的接待旺季往往能持续6个多月,按照每张门票80元计算,不出意外,每年收益不但不会亏损,还能赚不少钱,不至于发不出员工工资还让动物饿死。现在饿死几只老虎无非是要挟政府为动物园的债务埋单。”其实,当地管理部门以及沈阳市政府近几年也都划拨专款,用于老虎的饲养。而广西桂林市的熊虎山庄曾经面临着比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更大的困难,山庄为养虎投入上亿元资产,已被老虎“吃”得山穷水尽,不过,他们并没有虐待这些老虎,而是一面希望国家拨款,另一方面呼吁能放开“以虎养虎”的政策,合理利用虎的皮毛和骨,同时与马戏团合作,驯化老虎演出。两相比较,我们更能体会到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无耻与无赖。
然而,即使这个情况属实,按照现行的法律,也无法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从现行刑法来看,对于珍贵动物的保护主要有几个罪名: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但是,目前这些罪名对于这种饿死老虎、虐待老虎的行为根本就不能适用。
不妨以大学生伤害黑熊的事件为例进行分析。2004年2月23日,清华大学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将硫酸泼向动物园内饲养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黑熊,引起了社会上的强烈反响。但是,在如何对刘海洋进行定罪时,却遇到了极大障碍。专家们指出,不能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他进行定罪,原因在于他泼硫酸的行为是伤害行为,而不是“猎捕、杀害”。最后,法院认为刘海洋伤害黑熊的行为是损害了国家的财物,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他判刑,但是免于刑事处罚。换在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这个事件中,即使动物园是故意饿死老虎要挟政府埋单,也无法适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为,动物园的行为是虐待,是只给东北虎每天一到两只白条鸡,使它们死于营养不良诱发的心衰、肾衰、出血性肠炎等疾病。而且,这种虐待行为连故意毁坏财物罪也算不上,因为它不属于毁坏行为。
但是,目前无法入罪,并不表明这种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需要刑法来规制。刑法对珍贵、濒危动物立法保护的本意在于保护动物物种资源的多样性,人工圈养和驯养繁殖的珍贵动物同样属于刑法保护的“珍贵、濒危动物”,对这些人工圈养和驯养繁殖的珍贵动物的伤害也是对动物物种资源多样性的破坏。因此,刑法目前仅对“猎捕、杀害”这两种手段予以惩罚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用伤害行为或者冻饿等虐待行为致使东北虎死亡,与用“猎捕、杀害”致其死亡的结果都是一样的,都可能让珍贵动物减少甚至灭绝,刑法有什么理由不加惩罚呢?何况,刑法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简单地说,就是如果谁私下收购了这些饿死的东北虎的皮,是构成犯罪的,而动物园故意饿死东北虎反倒没有罪了!
去年9月,在《动物保护法》起草中,有专家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也许,设立虐待动物罪还有一段路要走,但是,对于这种虐待珍稀动物致死的行为,应该考虑单独设立一个罪名加以惩处。 (作者为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