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近期将二审
“私家侦探”高价购他人信息转卖
晨报记者 李东华 实习生 张旖婕
赖金锋开了一家商务咨询公司,实际上经营的是“私家侦探”的生意,以高额价格承揽讨债寻人、婚外恋跟踪取证等业务。而目标人员的信息,则是向在金山区工作的郑某(已另行处理)购得,最贵的一条信息价值1000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实施后,本市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市一中院将于近期进行二审。
收购信息最高开价每条千元
2005年,赖金锋来上海后,在一家名叫霍商的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主要是帮别人打假,以及一些私人侦探业务。在一次寻人业务中,赖金锋与郑某相识,在得知他可以便利查询到大量个人信息后,随即辞职,于2006年初开设了自己的振祥商务咨询公司,业务同样是找人、婚外恋跟踪取证、打假等私人侦探业务。赖与郑某商定,每月支付1000元的信息费用,由郑某通过单位网络查询所需个人信息,并通过短信或传真方式告知。
随着业务量的增加,由郑某处提供的信息也越来越多,两人商定每条信息价格为30元。约半年之后,郑某担心东窗事发,拒绝再提供信息。赖金锋随即将价格最高提升为每条信息1000元人民币。
直至2009年6月,赖金峰从郑某处非法购买信息的时间持续了3年有余,购买的各类个人信息达数千条,共计支付人民币27万余元,所有的费用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
“私家侦探”不服一审判决
赖金锋于2009年6月12日22时许,在长宁区龙之梦购物广场7楼一家餐厅被警方抓获。
据赖金锋交代,除从郑某处获取所需信息外,还通过QQ群,以网名“新上海滩捕快”发布需求信息,从而向能提供信息的网友进行购买。在客户来源方面,主要通过在报纸上登广告,发名片,贴广告等形式揽客,并将购买来的信息以数千至上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客户。
经浦东新区检察院起诉,浦东新区法院一审认定,一些公司、个人,以牟取私利为目的,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考虑到赖金锋到案后供认态度良好,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罚金2万元。但赖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赖金峰为开展私人侦探业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长达3年,但《刑法修正案七》是2009年2月28日公布实施,即真正涉案情节应为2009年3月至6月间的事实。就案中涉及的个人信息情况,记者采访了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强。
贺强介绍,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不愿为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一般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陆账号和密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特别是还应包括公民的动态信息,如入住旅馆信息,此类信息同样关乎公民个人隐私和社会生活的平稳秩序,同样具有保护的社会价值。
贺强表示,本案中涉及的信息多数是公民行踪的动态信息,这些和公民的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静态信息一样,与公民的隐私和人身安全更密切相关,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而根据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人个非法提供、获取此类信息都可能获罪。
[名词解释]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两高在2009年10月15日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将该条所涉罪名确定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案例]
今年1月3日,广州珠海香洲区法院对周建平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000元。周向网民收购信息,再向电话诈骗团伙出售相关政府部门领导电话号码、通话清单14份,获利1.6万元,造成被电话诈骗83万元。
新疆乌市沙依巴克区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拘役4个月,罚金1万元,孟某罚金8千元。王、孟以3千元价格购买新疆高考学生信息(姓名联系方式、所在学校)将近2万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