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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腿断”贻误抢救 施救医院被判赔三万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3月17日15:55
  中新网洛阳3月17日电(记者李朝栋)救护车被人们视为生命的救护神,正是它的快捷才使人们的生命更多了一道保障。然而,河南省宜阳县某镇中心学校的职工李某当心脏病突发亟待抢救时,却因救护车轮胎故障,贻误了最佳抢救时机,最后李某不治身亡。李某的家属随后将救护车所属的卫生院告上了法庭。

  昨日记者从河南洛阳中级法院了解到,洛阳中院已对此案作出,驳回被告医院方面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迟到救护车的车主宜阳县某镇卫生院赔偿死者家属3万余元的终审判决。

  2009年10月2日晚,宜阳县某镇中心学校职工李某突发心脏病,20时40分,家属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县急救指挥中心当即就近调度某镇卫生院出车。该镇卫生院接到指令后,发动救护车时突然发现车后轮胎漏气,需更换备胎,而这一不能及时出车的情况18分钟后才向指挥中心进行了反馈。直到21时10分,该救护车才到达患者家中,当时虽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但最终还是没能有奇迹出现,李某的死因诊断为心脏病猝死。

  随后李某的家属,以该镇卫生院未能及时出诊,贻误了抢救时机,造成患者死亡为由将某镇卫生院诉至法院,要求该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7万元。

  宜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被调度的医疗机构,负有保证及时出车、抢救患者的义务。但被告在车辆发生故障不能及时出车时,未及时向指挥中心反馈情况,导致指挥中心不能及时调度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救护,延误了医疗机构的出车时间,贻误了抢救时机。因此,被告某镇卫生院的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被告的迟延救护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各种因素,法院最后作出某镇卫生院赔偿原告李某亲属各项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004元的判决。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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