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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人大代表吞三千万潜逃续 因自首被判三缓四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0年03月18日04:12

  石育清因自首情节被判三缓四

  “人大代表侵吞三千万潜逃”追踪

  被控挪用资金572万只认定32万,被控职务侵占100万未予认定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黄宏晓)涉嫌侵吞巨额资金并利用检察院的不批捕决定潜逃半年!日前,令各界哗然的梅州市人大代表石育清一案在梅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石育清被控职务侵占100万,挪用公款572万元,但因指控证据不足,法院判决只认定其挪用资金32万,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

  指控:侵吞100万挪用572万

  据指控,石育清在1999年至2008年期间,利用其担任兴宁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兴公司)法人代表的职务之便,卖出金兴公司所属店铺,侵吞100万元,并且以打白条的方式挪用公司公款572万元,已构成职务侵吞罪和挪用资金罪。

  石育清认为被卖店铺均是当事人向兴宁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简称三建公司)购买,该两项房产不属于金兴公司房产,因此不符合职务侵占的犯罪客体。而堂弟石某居住的房屋尚未过户,属于三建公司房产,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的犯罪。

  至于挪用资金方面,用白条向金兴公司支取3505万,其中2905万元用于公司正常业务开支,公司股东经协商已最后确定剩余的430万是属于个人的支借款。

  判决:认定自首情节从轻处罚

  经审理,梅县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了石育清的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石育清侵占金兴公司的现金100万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而在挪用资金的指控上,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挪用资金540万,所依据的是金兴公司三股东内部之间清算的《协商记录》,却未提供证据证明石育清挪用资金具体的起止时间,分几次挪用,每次挪用数额及用途,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此外,法院还认定石育清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只认定石育清挪用公款32万,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事件回放

  检察院不批捕 人大代表潜逃

  兴宁市金兴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王佛鹏2008年向公安机关举报称,该公司总经理、梅州市人大代表石育清涉嫌用打白条的方式,挪用公司资金3000多万元用来买奔驰车、别墅等。2009年2月23日,梅州市公安局向梅州市检察院提请逮捕石育清,梅州市检察院认为石育清已经构成犯罪,但因其“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遂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有人大代表身份,是否就不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在司法界引起争议。广东省公安厅经与省检察院研究后,要求对石育清依法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经报请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梅州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19日对石育清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此时石育清已经潜逃。

  2009年11月12日,石育清向梅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11月19日办理取保候审。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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